王幅推跌胞婶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陕西省民王幅在公共场地上种菜,其胞婶王倪氏上前阻拦。王幅声称这是公地,大家都可以在上面种植。王倪氏与之发生争执,用头撞向王幅,王幅闪避一旁,王倪氏扑空倒地,磕伤左部身体。王倪氏从地上爬起,又揪住王幅衣襟,指着鼻子骂詈,王幅用手推拒,失手将王倪氏推跌仰面倒地,摔伤脑后部而死。案发后,经陕西巡抚审理,查明案情,认定“该犯(王幅)因租种公地,手推胞婶,磕伤致毙,已有干犯情状,罪无可原,与误伤及并无逞凶干犯之案不同。”《大清律例》规定,卑幼殴杀本宗期亲尊长者,按服制加重处罚,处以斩立决。如有误伤致死等可原情节,例准夹签声请。此案案犯王幅与胞婶王倪氏因故争执,发生斗殴已有干犯情节。因此该抚认为“无矜悯情节可原”,难以夹签声请,故据律办理,将王幅依照“侄殴死伯叔父母律”判处斩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