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王富郎与蔡品争扭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王富郎与蔡品争扭案 王富郎与蔡品争扭案此案发生在清朝乾隆三十二年(公元1767年)。江苏省民王富郎在洪泳功门内为洪泳功幼女剃头的时候,陶长郎、蔡品、王物宝、陆大宗等人先后走进门内赌钱。蔡品因输王富郎三文钱不肯给,致相争执,互相骂詈。蔡品当即动手抓破王富郎右腮颊,王富郎也抓破了蔡品右颔颏,两人互相扭成一团。王物宝在旁劝解不开,惟恐他俩将门碰倒,洪泳功回家后找他们赔偿,打算将他俩推出户外,随手在王富郎背后一推。其时,王富郎与蔡品对面互扭在一起,站立不稳。蔡品为门槛所绊仰面跌倒在门槛外面,擦伤了左右肋部。王富郎亦跌仆在蔡品身上致其膝盖抵伤了蔡品脐肚。蔡品因伤死亡。案发后,经江苏巡抚审理,将王物宝依照“斗杀律”判处绞刑,王富郎判处杖刑。案结上报刑部,经复核,刑部认为“王富郎与蔡品始终殴扭并未释手。王物宝系蔡品表弟,若经袒护帮殴,则以之拟抵尚属情理。兹该抚既称王物宝扯劝不开,恐其碰坏洪泳功之门,欲行推出。是王物宝并非在场帮殴之人,即王富郎之抵由于王物宝之推以为原始之论,而王物宝之推则实由于王富郎、蔡品之斗,尤非王物宝肇起事端。乃置始终殴扭抵毙人命之王富郎于不问,而将在旁推劝之王物宝拟以绞抵,于情法未为允协,”驳回该抚重审此案,“核明妥拟。”后经该巡抚遵驳重审,查明王富郎还抓蔡品仅破浮皮,后两人扭结并未动手殴打。其膝盖抵伤蔡品是由于王物宝推跌所致。该巡抚认定此案王富郎、蔡品两人扭结一起的时候,“王物宝虽劝解不开,在场尚有陶长郎等,不难唤同拉劝。且洪泳功之门碰破与否亦与王物宝无涉。乃劝解不开即用力往外面推,以致蔡品、王富郎齐跌倒地,膝抵致伤身死。则蔡品之死实系王物宝推跌所致。”据此,仍将王物宝依照“斗杀律”关于“下手伤重之人”的规定判处绞监候,王富郎照“余人律”判处杖一百。 ☚ 齐周华上书案 两淮盐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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