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王去荣杀县令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王去荣杀县令案 王去荣杀县令案唐肃宗至德二载(公元757)六月,将军王去荣因私怨杀本县县令。唐律规定:凡“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者,均为不义之罪。又规定:“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因此王去荣杀本县县令,是杀无赦的死罪。但肃宗因他善用炮,敕免其死,免官以白衣效力军中。敕书下至中书省,中书舍人贾至暂留敕书,上表说:“王去荣杀本县县令,是以下犯上,罪大恶极,不能因其有一技之长便宽贷其死;此例一开,军中有技能者皆效法他行不法之事。当如何处置。”肃宗乃令百官集议此事,议者皆认为:法律为天地之大典,帝王尚不敢擅杀。今王去荣擅杀本县县令,是犯了十恶重罪,若免其死,是大坏国法。为一技而坏国法,是得不偿失,不可只顾眼前小利,堕坏治国之本。但肃宗最终还是赦免了王去荣的死罪。 ☚ 永王李璘作乱案 肃宗惩治伪官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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