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
亦称“权益转让”或“权益转移”。 被保险人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事故损失,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后,被保险人应签具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表示将残余财产和依法向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即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位行使追偿的权力。 保险人只有在赔付被保险人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享有的追回金额,若等于或小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大于赔付金额,则超过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如果保险人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委付,则不受限制。 保险追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既属保险责任,但依法又应由第三者赔偿的案件;(2)必须有理有据,证据确凿,确属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害;(3)必须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业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赔偿并取得代位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