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的附随义务
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履行、以满足自己的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也可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还可以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外,还要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这里规定的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的义务即为依法产生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