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于它的含义,有四种不同的理解: (1)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它的性质,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 只能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2)既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有偶然的因果关系。(3)任何具体的因果关系都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刑法上没有由纯粹的必然性构成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因果关系。(4) 在刑法上应统一使用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必要在前面加上 “必然”或 “偶然”两个字。在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也存在 “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观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因此,确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