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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盐官营,私煎及卖者即为犯罪。《旧五代史·刑法志》: “周广顺元年 (公元951年) 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以上者,处死。煎鹻盐犯一斤以上者,处死。先是汉法不记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 (见: 犯私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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