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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宋取士以8行,又制8刑。触犯8种刑罚的行为称犯8刑。犯8刑者不取士。《续资治通鉴·宋纪·徽宗大观元年 (公元1107年)》: “又制为不忠、不孝、不悌、 不和、 不、 不睦、 不任、 不恤之刑。 诸犯8刑者,县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书于籍,报学。应有入学, 不睦10年, 不8年, 不任5年, 不恤3年, 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有2行之实,耆邻保伍申县,县令佐审听入学; 在学一年,又不犯第3等罪,听齿于诸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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