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和特色理论
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其他事物主要是由其内在的特殊本质和特殊矛盾决定的,这即是特色。它是一个表示事物特殊性的概念; 特色理论即指对事物的特色进行认识的理论。邓小平的特色理论主要是指他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两方面含意: 一是科学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和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的共性或普遍性。二是中国特色,即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和基本特征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它的表现形式和表现程度具有中国的特点和色彩,是社会主义的个性或特殊性,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和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是扎根于当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具体地说它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制、特征等方面。
邓小平的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怎样搞社会主义,怎样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路子。因此,“特色” 概念在邓小平理论中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由邓小平和我们党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完善和发展所创立的。“特色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研究的结晶,也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未来的精神武器。
邓小平的 “特色” 概念,泛指事物的特殊性,即一物之所以成为该物并与他物区别开来的本身固有的特殊本质和特殊矛盾。抓住事物的特色,也就是抓住了该物的矛盾特殊性和特殊本质。邓小平认为,情况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是不存在的,因此,每个国家的实际,即该国的历史条件、现实状态、民族特色都不一样,这样,每个国家的发展就都具有本国的特色。他说: “搞社会主义必须根据本国的实际。” 又说: “各国情况不同,政策也应该有区别。”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3、213页)由此可知,“特色” 和 “实际”两个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同等的意义,是密切联系的,不过,仔细分析邓小平对“特色” 的论述,也可看出,从严格意义上两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即特色是指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该 “实际” 情况的特殊性即特殊本质和特殊矛盾,因而它比实际概念具有更深刻的内涵; 而 “实际” 则是一个更广泛、更具体的概念。它泛指实际存在的具体事物、现象和情况本身。当我们把握 “特色” 概念时,还应注意理解的是,特色虽然强调的是特殊,但决不可以将其理解为否定共性。邓小平在其特色理论中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在各国的发展要有各国的特色,中国搞社会主义是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但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即搞“社会主义”。他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理什特劳加尔时指出,“看来我们双方的思路相同,搞社会主义是共同的。但怎么搞,一定要根据本国的实际。” (《人民日报》,1987年4月27日)这里,“思路相同”即搞社会主义是共同的,但 “怎么搞” 即根据本国实际是个性,是特色。因此,特色和特色理论中是包含着共性的,一般的,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
邓小平在探索有 “中国特色” 的特色理论的过程中科学地解决了对 “特色” 概念的科学规定。这是邓小平对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贡献。邓小平在会见刚果总统萨苏时说: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一必须是社会主义,第二必须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人民日报》,1987年4月19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与中国的根本实际的科学结合。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和解放生产力。但必须坚持两点,首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其次,决不能导致贫富分化。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中国的特点来说,其中最根本的是:
❶底子薄。新中国是在旧中国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❷人口多,耕地少。在一段时期内实行错误的人口路线,以及环境的恶化;
❸中国既是一个大国又是一个小国,封建传统思想和20多年 “左” 倾错误的破坏等等。以上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的考察前提和实际。邓小平正是把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在反复思考和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一理论总的概括起来就是讲“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和战略发展“三部曲”。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和解放生产力; 同时一方面坚持改革开放以推动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以保证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在上述前提下,有组织、有步骤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发展蓝图,争取在50年左右的时间内使中国由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到小康水平再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以此证明社会主义是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这一理论是邓小平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刻思考和理解,是中国人民在走向未来,走向世界进程中的一份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邓小平说的好,“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