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种刑事法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种刑事法庭国民党政府于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进步人士而设立的特别审判机关。1947年蒋介石提出所谓“戡乱建国”方针,宣布要“戡平共匪叛乱”,制定并颁布了旨在镇压共产党人进行革命活动的《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违犯该条例的犯罪者中的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与高等特种刑事法庭。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受理初审案件,对于它的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但对于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可以声请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另外,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作出的死刑或无期徒刑判决的案件,原审法庭也应将该案送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隶属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之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以3人或5人合议进行,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以5人合议进行。 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简称“特刑庭”。1948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件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特刑庭的惟一任务是审理共产党员或为共产党工作的人员。在南京设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各大城市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审判”秘密进行,被告人被剥夺了全部的诉讼权利。这实际上是一个迫害共产党和进步人士的机构。 ☚ 航空救国运动 娘子关战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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