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救济
主要指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特赦宽释人员救济、僧尼救济、麻风病人救济等。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家住皖境,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老职工共164454人。1962年后,对这些精减退职职工中不符合退休条件和老弱残职工改由民政部门发给救济费。救济标准初为原工资的30%,后改为40%。至1985年底,全省享有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14492人,其中农村11624人,城市2868人。享受定期救济16644人,其中农村13655人,城市2989人。
特赦宽释人员救济 1975年,安徽接收安置特赦人员14人,每人每月生活费35元。并享受城镇居民商品供应和公费医疗。1976年1月,安徽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660名。实际需要安置560名。其中需由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费中开支供养的444人。1982年,政府继续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截至1985年,全省留在劳改单位供养的1683人,各地陆续接收安置的1107人。
僧、尼救济 1953年开始,根据国家宗教政策,省民政部门对僧尼中因老弱残废而生活困难者,给予重点救济。当年,全省僧尼计九华山170人,安庆迎江寺30人,芜湖广济寺17人,滁县琅琊寺9人,合肥明教寺6人。其中重点救济九华山83人,迎江寺4人。1978年,九华山有僧46人,尼61人,其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力,享受定期补助的86人,占该处僧尼总数的80%。1980年,全省僧尼707人,其中享受定期补助397人。
麻风病人救济 1956年,安徽开始建立麻风村,至1954年,全省陆续建立麻风村35个,收治麻风病人750余名。1963年,民政部门负责麻风病人生活救济。1964年前,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发给麻风村统一掌握使用。以后不断增加标准,到1985年,每人每月救济标准增至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