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19世纪中叶以后,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不同解释的三个不同学派之一。该学派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持国内法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卡恩、纽梅耶沃尔夫、梅希沃、努斯鲍姆,法国的巴坦、尼波耶、梅利、巴迪福,英国的戴西、戚希尔、美国的庇尔、库克和劳伦森等。这一学派认为,国际私法不是普遍的而是特殊的,不是国际的而是国内的。各国国际私法只是自己的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它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既表现在渊源上的不同,也表现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其中一些学者特别强调国际私法与各国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并且认为没有这种联系便没有现代国际私法。但是该学派学者并未否定各国国际私法中所存在的共同的一致的东西,以及国际私法应该追求各国处理有关关系上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认为如果不寻求适当的协调,那么法律冲突始终不能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