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捐
亦称“大捐”。太平天国对富户征收之捐税。1853年克武昌,令有金帛珠玉者悉出以佐军。其后每得一地, 对富户官吏之家派捐以济军需。在某些州县, 凡居民田产上百亩者, 名列捐单; 有的地方田逾二百亩者, 方勒令输捐。1856年攻克江西省奉新县时, 向富户征收金帛, 多者数千, 少者亦数百。1857年攻占福建省长汀县, 勒令富户中的上户出银两千元, 马四匹; 中户出银千元, 马两匹; 下户出银五百元, 马一匹。太平天国苏浙地方政权对拒交特捐者予以重治。1860年冬, 江苏省吴江县同里镇潘姓因拒交特捐, 被太平军逮治,责打三百板, 捐钱八千, 罚钱八千,余费四五千, 缴清后始行释放。1861年2月, 太平天国乡官捉拿清浙江同知仲樊之妻, 征特捐三百元。特捐无一定捐额, 因人而异。在浙江省杭州对富户征收特捐, 名曰 “写大捐”。特捐为天朝军需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