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tè bié tí kuǎn quánспеци за мствования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196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保护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而建立的一种资金使用权利。按会员国在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基金进行分配,以此向基金组织兑换外汇,在各会员国间及国际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虽然规定有单位价值含金量(0.888671克),但特别提款权不能兑付黄金,只可用于支付及资产储备,所以有“纸黄金”之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元贬值,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不再发挥中心作用,所以西方各国都改为实行浮动汇率制,特别提款权作为计划价单位以及货币定值标准,在国际金融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 最高限价 保护贸易 ☛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 (SD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创造的一种人为通货单位,目的在于解决20世纪60年代国际储备严重的不足。其创立是根据1969年7月28日生效的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次修订案,修订案批准基金组织根据各会员国所认缴的摊款比例分配特别提款权并划入各会员国在特别提款权部的帐户。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产生逆差或国际储备不足时,该会员国便可以从特别提款权帐户提取特别提款权用以同其他会员国交换外汇。特别提款权与一般提款权的不同之处是会员国不必交付本国货币便可取得外汇。基金组织会员国均有权但无义务加入特别提款权部。除会员国外,基金组织也有权批准非会员国,国际机构或其他官方机构持有特别提款权。目前,许多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瑞士国家银行等均为特别提款权合法持有者。各该机构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的条件与原则依基金组织的批准决议而定。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提款权持有者可以在国际交易或金融业务中自由取得或使用特别提款权。目前,特别提款权已成为公认的补充国际储备,同时也是国际支付的记帐单位。每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最初定为0.888671克的黄金,即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价值相同。1974年7月1日,基金组织决议以货币蓝标示单位特别提款权的价值。货币蓝的货币最初含16种货币。1981年1月1日后,货币蓝的币种减少为5种,即美元(42%)、德国马克(19%)、法国法郎(13%)、日元(13%)和英镑(13%)。以后每隔5年调整一次。1986年1月1日生效的货币蓝将日元的比例提高到19%,英镑和法郎的比例分别降低到12%。根据1986年生效的货币蓝,每单位特别提款权含0.452美元、0.527马克、1.021克朗、33.4日元和0.0893英镑。根据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个人不得持有特别提款权。一些国际交易,如国际货款,也可以以特别提款权为记帐单位。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创设的一种人为通货单位。是一种正式记帐单位。成员国在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资金使用权利。1970年1月1日起,每年按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认缴份额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拨入特别提款帐户,性质等于该成员国的存款。成员国可凭帐面资产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国家兑换外汇。同黄金、美元并列作为各成员国的官方国际储备,又称“纸黄金”。为了防止成员国为解决长期国际收支逆差而过份依赖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各成员国在一定期间内所持特别提款权,不得低于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总配额的某一比例。创设时1单位与1美元等含金量。1974年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加权平均定值。1981年简化为5种货币;美元、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成员国使用时无须偿还。所持超过累计分配额时,可获得利息; 不足时,不足部分则支付利息。据规定,私人不能持有特别提款权。但可作为私人契约的记帐单位。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是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1969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正式通过了“特别提款权”方案,决定在1970~1972年内,由该组织发行95亿特别提款权单位。1978年9月又决定于1979~1981年内再分配120亿特别提款权。1981年1月1日起,定值方法为:1975~1979年最大的5个出口国的货币定值,即美元42%,德国马克19%,英镑、法郎和日元各13%。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tebie tikuanquan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决定创立、1970年正式开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它可以同黄金、外汇一起作为一国的黄金外汇储备,故亦称“纸黄金”。特别提款权可以广泛用于官方持有者之间的结算,可以用于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也可以用来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可兑换的货币,但不能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 特别提款权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危机的产物。20世纪50年代,美元的地位日趋衰落,美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逆差,黄金储备逐渐减少。到60年代,美国的黄金储备已不够抵偿其所负担的短期外债,人们对美元的信任普遍发生了动摇,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内出现了抛售美元、抢购黄金的混乱局面。由于美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优越地位已无法维持,而其他国家的货币又不能取代美元的地位,因而需要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创立“特别提款权”的方案。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最初以黄金表示,1970年时为1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美元,35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盎司黄金。197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改由16种货币的逐日加权平均值来决定。从1981年1月起,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改由1975~1979年间5个最大的出口国家的货币决定,这就是:美国美元、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本日元和英国英镑。特别提款权对任何其他货币的汇率取决于该货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和美元对特别提款权的汇率。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国家按期分配的,在正常情况下,每一个基本期为5年。分配给每个成员国的特别提款权数额是由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决定的。成员国使用特别提款权无须偿还,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超过其累计分配额时,可获得利息,不足部分则须支付利息。 ☚ 普通提款权 国际清偿能力 ☛ 特别提款权见“经济”中的“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基金的特别权力。特别提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本身没有价值,但分配给成员国后可以与黄金和其他世界货币一起作为国际储备资产和清算手段。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各会员国家在普通提款权外享有的一种特别提用资金的权利。原为一种黄金保值记账单位,后与黄金脱钩,按一揽子货币原则,选定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以及英镑为定值标准,根据每一种货物的贸易地位确定加权数,由于某一种货币的升值往往容易与其他货币的贬值相抵消,所以使特别提款权成为比单一货币更为稳定的定值标准,逐渐成为许多银行和立法中的交易标价或法定的计算单位。中国《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即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再根据人民币对其的换算方法计算得出人民币数额。 ☚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初步证据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万国邮(政)联(盟)的标准货币。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以前,万国邮联的标准货币是含金量为10/31g九成金的金法郎,它与各国货币的比价通过相关货币的含金量来计算。20世纪70年代末取消黄金的货币价值作用后,金法郎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所以万国邮联在其里约热内卢大会上决定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作为万国邮联的标准货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价值是通过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最大的5种货币来确定的(当时是15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比利用任何一个会员国的货币作为标准货币可能给其他会员国造成的风险都小。特别提款权与各国货币的比价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日计算并公布。标准货币主要有两种作用: ❶作为将公约和各项协定中所规定的指示性费率折合本国货币的工具。鉴于资费需要相对的稳定性,不宜每天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比价变动,所以万国邮联规定各会员国应根据前一年9月30日以前至少12个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本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比价的平均值来确定特别提款权与本国货币的比价,用于制定邮件收寄资费、计算邮件退回和改寄资费、给据邮件的补偿以及国际回信券出售价格等。中国目前决定将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比价从1特别提款权折合11.9379元调整为1特别提款权折合10.5390元就是根据这一规定作出的。 ❷作为各邮政间账务结算的记账单位。各邮政之间结算各项费用的账单都是以特别提款权为单位编造的。不论是直接结算还是通过总账结算,都是利用付款前一天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与付款货币的比价,将特别提款权账款金额折合成付款货币金额,办理付款手续。 ☚ 金法郎 世界邮政日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解决国际清偿能力问题于1969年9月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根据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份额比例分配,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可同黄金、美元并列,作为成员国官方储备的一部分。特别提款权仅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相互间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使用。它不能兑换黄金或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特别提款权含金量规定为0.888671克,与1971年12月18日前的美元等值。自美元一再贬值,美国停止兑换黄金后,各国货币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4年7月1日起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16个主要对外贸易国家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1981年1月1日又改用美、联邦德国、日、法、英五国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各种货币所占权数为: 美元42%,联邦德国马克19%,法国法郎、日元、英镑各为13%。目前,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与特别提款权挂钩定值的货币,或以它为计价、结算、借贷单位的国家日益增多。 ☚ 特许权协议 借款总安排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由于美元危机的多次发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已开始筹划用创设特别提款权办法来补充国际清偿手段和储备手段的不足,以部分地缓和对美元的压力。1969年7月生效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第一次修正案中,正式设立了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范围内利用信用创造原理而产生出来的账面资产,它属于综合计值单位的一种无形货币或记账货币。它的这种性质,使其可以起到国际间储备手段和清偿手段的作用。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特别提款权专门账户,用来在各国政府之间融通某种货币,据以计量和记载其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提款权是根据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的。特别提款权的定值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69—1974年间与美元等值; 第二阶段1974—1981年间改用与世界贸易额1%以上的16个国家的货币综合加权定值; 第三个阶段1981年起改用美元、西德马克、英镑、法国法郎、日元五种货币综合加权定值。各种货币占特别提款权的比重分别为: 美元42%,西德马克19%,英镑13%,法郎13%,日元13%。1986年以来又进行过几次调整,通过调整,日元和西德马克比重不断提高,其他货币有所下降。 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和重要性逐步上升,不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它作为贷款单位,而且一些亚洲和非洲国家的货币都先后将其货币对特别提款权实行钉住。同时,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金融资产,如特别提款权存单也已经开始发行和流通。但是,作为一种国际货币单位,特别提款权的作用还很有限。目前,要进一步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除了国际经济与金融合作要达到更高层次外,还应该逐步解决特别提款权自身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定值、分配、额度等方面较为突出,应该加以完善。 ☚ 布雷顿森林制度 浮动汇率制 ☛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代表会员国在普通提款权之外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1969年9月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上为解决国际储备资产不足而创设。开始是一种有黄金保值的记账单位,每一单位含金量定为0.888671克,与美元等值,可用黄金、外汇一起作为成员国的国际储备,故又称“纸黄金”。它按照成员国上年底对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比例分配。基金组织用各成员国名义开立“特别提款权”账户办理有关收付。各成员国在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时均可使用特别提款权,但动用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成员国被准许最多持有3倍于其本身分配额的特别提款权。使用特别提款权需支付1.5%年息。特别提款的70%无偿还期限,这也是它和普通提款权不同的地方。按规定,特别提款权分配每5年为一基本期。1971年和1973年美元两次法定贬值后,基金组织在计算份额、贷款及其他资产方面均已用特别提款权表示。1974年7月1日,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几种货币重新定值。1981年7月1日起选用从1975~1979年出口商品和劳务最多的五国货币定值:其中美元占42%、联邦德国马克19%、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各占13%。1986年对五种货币定值比例再次调整为:美元占42%、联邦德国马克19%、日元15%、英镑12%、法国法郎12%。1970年以来,特别提款权在国际总储备中所占比重一直在3%~4%,这距离牙买加协定“使特别提款权逐步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资产”的目标相去甚远。但因它是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储备资产,90年代仍有11个国家货币汇率钉住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亦称“纸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代表会员国在普通提款权之外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按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进行分配。最初,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用黄金表示,1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35盎司黄金,即0.888671克黄金,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等值,即1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美元。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美元的两次大幅度贬值以及黄金的“非货币化”,197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始采用以“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与其他国际储备资产相比,特别提款权有以下显著特点: ❶不具有内在价值,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人为创设的纯账面资产; ❷不像黄金和外汇那样通过贸易或非贸易获得; ❸只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各国政府间发挥作用,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持有和运用,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具有严格的用途。特别提款权最主要的作用是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可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1978年以后,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被放宽,扩大到交易安排、远期业务、信贷、金融债务清算、担保、捐款等方面,并允许成员国政府以外的金融机构持有,也可用于私人交易。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账面资产。是国际储备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动用特别提款权来平衡国际收支差额,并且是无条件的。特别提款权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设立,按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进行分配。最初,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用黄金表示,1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35盎司黄金,即0.888671克黄金,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等值,即1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美元。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美元的两次大幅度贬值以及黄金的“非货币化”,197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始采用以“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国际储备资产,与其他储备资产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 (1) 特别提款权是一种没有物质基础的账面资产或记账单位。特别提款权尽管被称为“纸黄金”,但并不像黄金那样具有实际价值,也不像一国的纸币那样以一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它完全是一种以数字表示的记账单位,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分配给成员国的特别提款权数额记录在成员国的特别提款权账户上,通过划账使用。(2) 特别提款权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份额比例分配给成员国的,是一种人为资产。(3) 特别提款权有特定的用途,其使用只能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政府之间,任何私人企业不得持有和使用,也不能用于贸易和非贸易往来。其用途主要有: 用以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以弥补国际收支差额;用以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及支付利息费用;协议换回其他成员国持有的本国货币。1978年以后,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被放宽,扩大到交易安排、远期业务、信贷、金融债务清算、担保、捐款等方面,并允许成员国政府以外的金融机构持有,也可用于私人交易。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在一般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资金使用权利。它是基金组织发行的一种记帐单位,根根基金组织1969年24届年会的决定在一些年度发行。原来规定一个单位特别提款权同“含金量”为0.888671克的美元等价,虽无票券,却被称为“纸黄金” ,美元两度宣布降低“含金量”时,特别提款权维维其原值未变。1974年7月1日,基金组织宣布特别提款权同黄金脱钩,改用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等16个会员国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即所谓 “一揽子”货币。1981即起,这种“一揽子”货币定值的计算,只用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元五种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特别提款权,按会员国缴纳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可以同黄金、美元一起,作为持有国的黄金外汇储备。但是,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是一种现实的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仅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帐上的一种帐面资产。1970—1972年基金组织曾发行93.145亿特别提款权。1979—1980年三年内,又每年发行40亿。由于美国所缴纳的基金份额最大,分配到手的特别提款权也最多; 而最需要资金的穷国,因缴纳的基金份额小,分配的特别提款权就很少。特别提款权作为各国政府储备资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政策间结算。会员国可用特别提款权换取所需的外币,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用它换回其它会员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也可用它偿付基金组织的贷偿。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9月创设的一种记账单位。原与美元等值,含金量为0.888671克。后由于美元贬值及浮动汇率制的实行,IMF规定自1974年7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定值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作为定值标准;1980年9月18日起又改用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来定值,1991年1月起,它们的比重分别为:美元40%、日元17%、英镑11%、德国马克21%、法国法郎11%。特别提款权作为使用资金的权利,与其他国际储备资产相比,有着显著特点: ❶它不具有内在价值,是IMF人为创造的纯账面资产。 ❷特别提款权不像黄金和外汇那样通过贸易或非贸易取得。 ❸特别提款权只能在IMF及各国政府之间发挥作用,任何私人企业不得持有和运用,不能直接用于或非贸易的支付,具有严格限定的用途。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会员国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 组合货币 欧元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创设的一种记帐单位,亦称“纸黄金”。原与美元等值,含金量为0.888671克。这种记帐单位只能用于政府之间的结算,可与黄金、美元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也可用之向其他会员国换取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者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但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会员国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的产生 1960年的美元危机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开始衰落。因此,在6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关于改革国际货币制度的激烈争论。以美英为一方的国家,为了使美元和英镑走出困境,防止美国黄金进一步流失,提出了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主张创造一种新的储备货币,补充美元、英镑、黄金之不足,以适应世界贸易扩展的需要。以法国为首的西欧6国则认为,国际流通手段并非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因此强调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并极力反对创设新的储备货币,主张创建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问题。基金组织中的“十国集团”采纳了接近于美、英的比利时方案,并在1967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通过。1968年3月由“十国集团”提出“特别提款权”的正式方案,但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 1968年再次爆发美元危机后,美国采取了停止在黄金市场按官价出售黄金的措施。这个措施虽然大大延缓了美国黄金枯竭的过程,但仍然无法解决“美元泛滥”的问题。1971年的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占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优越地位。而此时其他国家的货币又都不具备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危机:若不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就会影响世界贸易的扩展。于是,提供补充的储备货币或流通手段,以保证国际贸易持续高水平发展,就成为基金组织的最紧迫的任务。鉴于此,基金组织在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特别提款权”方案,并决定在1970~1972年的3年内,由基金组织发行95亿特别提款权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原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此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不足。特别提款权方案的通过,是国际货币基金成立以来对“基金组织协定”的第一次修改。该方案创造了一种具有实验性质的新的储备货币。特别提款权于1970年1月第一次分配了35亿特别提款权单位,以后的2年每年1月份各分配30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分配给美国的最多,约占总额的24.63%。基金组织在1978年9月年会通过决议,拟于1979~1981年3年内再分配120亿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的用途 特别提款权是一种有黄金保值的记帐单位;每单位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纯金,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相等值。这种记帐单位只能用于政府之间的结算,可以等同黄金、外汇一起作为黄金外汇储备。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动用特别提款权,把它转让给另一会员国,换取可兑换的外币,偿付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但它不能兑换黄金,不能直接用于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支付。所以,特别提款权只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帐户”上的一种帐面资产而已。 特别提款权的演变 原来1特别提款权单位与1美元等值。美元2次贬值后,又规定1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21美元,或1美元等于0.82特别提款权单位。自从1971年美元第1次贬值后,特别提款权主要经历了下述演变过程。 ❶“中心汇率”。会员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确定固定比价。1971年美元贬值后,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与美元脱钩,亦不再公布新的含金量,但却公布与特别提款权的固定比价,这种安排称为“中心汇率”。根据会员国的中心汇率,就能套算出对美元的比价。例如,西德马克对特别提款权的比价为1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3.49872西德马克,美元对特别提款权的比价为1特别提款权等于1.08571美元,由此可以算出西德马克对美元的比价为1美元等于3.2225西德马克。由于这种比率不是通过含金量算出的,所以称为“中心汇率”、借以同过去的固定汇率或黄金平价相区别。1973年美元第2次贬值后,与美元脱钩的货币不断增多,许多国家都不再公布含金量,同时宣布实行浮动汇率,大多数国家规定了与特别提款权的固定比价。一些继续规定含金量的货币,对特别提款权的比价仍称固定汇率,而对美元的汇价则称为中心汇率。 ❷特别提款权改用16种货币定值。美元2次贬值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发生了剧烈动荡,基金组织开始着手研究改革国际货币制度问题。经过多次讨论,决定将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或国际流通手段,用来取代美元和黄金,成为各国货币的定值标准。但是,美国停止兑换黄金后,自由市场金价猛涨,为了稳定具有含金量的特别提款权,它的重新定值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1973年5月,基金组织决定改用“一揽子”货币作为特别提款权定值的标准。1974年7月1日,基金组织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16种货币重新定值。16种货币在一个特别提款权单位中所占的比重如下:美元33%,西德马克12.5%,其余日元、英镑、法国法郎、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荷兰盾、比利时法郎、瑞典克郎、澳大利亚元、挪威克朗、丹麦克朗、西班牙比塞塔、南非兰特以及奥地利先令共占54.5%。所以用这16种货币定值,是因为,这16个国家从1963到1972年的出口额分别都占世界出口总额的1%以上。1978年7月1日起,重新调整了“一揽子”所包括的货币,即在原有的16种货币中加上了沙特阿拉伯里亚尔和伊朗里亚尔,取消了丹麦克朗和南非兰特。这是根据1972~1976年间各国出口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变化调整的。 ❸“替换帐户”以及特别提款权改用5种货币重新定值。1979年10月,基金组织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召开的年会上,讨论了“临时委员会”以前提出的关于建立“替换帐户”的方案。这一方案责成基金组织用发行的特别提款权向会员国购买它们多余的美元,存入这个“替换帐户”。这就把债权国对美国的债权转移到基金组织,而美国对其他国家所负的债务因此也就变为欠基金组织的美元债务了。基金组织取得债权后,再同美国协商清偿问题。这个方案的目的是将过剩的美元集中起来,置于国际管理之下,以稳定国际金融市场和打破用16种货币来为特别提款权定值的标准。但是,因美、英、法、联邦德国和日本对此方案持不同意见,因此未达成协议。为了缓和矛盾,基金组织于1980年又决定特别提款权改用5种货币重新定值,其比重分配是:美元42%,西德马克19%,英镑、法国法郎、日元各13%。这次重新定值自1981年1月起实行。 ☚ 结构调整贷款 黄金集团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 Rights—SDR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作为会员国的一项新的国际储备货币单位。它是一种无形的货币,只是作为会员国的帐面资产,是会员国原有提款权以外的权利,故称。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正式通过的十国集团提出的 “特别提款权”方案后开始发行的。1970—1972年发行了三次计91.145亿特别提款权。1979——1981年又发行了三次,先后六次共发行了214.33亿特别提款权。它的分配方式仍以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为依据。在初次发行时,它的价值是由含金量决定,当时规定其含金量为0.888671克纯金,与美元等值,故称“纸黄金”。1974年7月,改由“一篮子”货币定值,包括过去五年中出口贸易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重超过1%的16个国家的货币。16种货币在特别提款权中的比重,是按照各自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得出的百分率确定的。为简化定值方法和扩大商业应用,从1981年起改由过去五年间世界最大的五个出口国货币定值,即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它们在特别提款权中的比重为: 美元42%,联邦德国马克19%,法国法郎、日元、英镑分别为13%。 ☚ 转帐卢布 普通提款权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可以被用作国际储备资金的记帐单位。于1969年9月建立,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原有提款权以外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也称为“纸黄金”,最初发行时定有含金量,每单位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与1971年美元贬值前的含金量相同。它可以同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国际储备。但是,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只能用于政府间的结算。其主要用途是: 当会员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向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偿付逆差;会员国可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相互交换对方持有的本国货币。 特别提款权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需要发行,然后分配给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会员国所得数量由各国在基金组织中所摊付的原有份额决定,份额越大,所获得的特别提款权数量越多。70年代以来,美元不断贬值,美国停止用美元兑换黄金。因而,1973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改用 “一揽子”货币确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1974年7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美元、西德马克、日元、法国法郎等16种货币定值。1980年基金组织又决定用美元、西德马克、英镑、法国法郎、日元等5种货币确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 ☚ 转帐卢布 普通提款权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内缴纳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记帐单位。1969年创立。1968年美元危机爆发,引起国际流通手段不足,势必削弱世界贸易。基金组织决定自1970—1972年三年内发行特别提款权95亿,分配给各成员国,补充国际流通手段不足。为与会员国原有的提款权相区别,故称特别提款权。因它可以同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外汇储备,故有纸黄金之称。一国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即成为该国国际收支的一项收入。当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动用它偿付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起平衡国际收支的储备资产的作用。特别提款权发行时曾与美元等值,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克纯金,并由黄金保值。1974年7月1日起改用16种货币重新定值,根据该16种货币在每一特别提款权的比例和它们每天外汇行市的变化,算出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由于汇率风险分散,保值性强,特别提款权已成为国际上较为普遍使用的计价单位。 ☚ 黄金双价制 纸黄金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196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保护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而建立的一种资金使用权利。按会员国在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基金数进行分配,可凭以向基金组织兑换外汇,在各会员国间及国际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虽然规定有单位价值含金量(0.888671克),但特别提款权不能兑付黄金,只可用于支付及资产储备,所以有“纸黄金”之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元贬值,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不再能发挥其中心作用,所以西方各国都改为实行浮动汇率制,特别提款权作为计价单位以及货币定值标准,在国际金融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 积累基金 倾销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s1960年爆发第一次美元危机后,法国等西欧共同市场国家加紧了反对美国金融霸权的活动。其中法国提出创立一个“综合储备单位”来代替美元作为一个新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取代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本位制。在法国提出的“综合储备单位”基础上,美国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创立“特别提款权方案”,以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的贷款能力、减缓美元危机。经过几年的讨价还价,终于在1968年达成协议,1969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第24届年会上决定从1970年起“发行”特别提款权。所谓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开始发行时,特别提款权与美元等值,一单位的黄金平价为0.888671克黄金。它根据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的份额按比例分配。会员国分得的“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帐面资产,可以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归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以及在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逆差,但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用作现实的货币用于国际上的一般支付,故称为“纸黄金”(Paper Gold)。 ☚ 巴塞尔协定 借款总安排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账面资产。是国际储备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动用特别提款权来平衡国际收支差额,并且是无条件的。 ☚ 外汇储备 特别提款权的特点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建立的一种有黄金保值的记帐单位,用来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的不足。它是根据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摊付的原有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的,只能用于政府之间的结算,可与黄金、美元一起,作为黄金、外汇储备,向其他会员国换取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付基金组织的贷款,但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原与美元等值,含金量为0.888671克,由于美元的不断贬值,1974年7月1日起与黄金脱钩,改用十六种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其中美元的比重为33%。 ☚ 租赁信贷 特别信托基金贷款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为 SDRs,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政府之间用于国际收支结算的一种新的国际清偿和储备手段。特别提款权体系创设于1969年,次年开始第一次进行分配。提款权是根据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的认缴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的,它可通过基金组织换取外汇,因而同黄金、外汇一起构成了成员国的国际储备。创立特别提款权是为了增加国际清偿手段总额,以应付各国之间由贸易和投资引起的国际支付。特别提款权补充了黄金、主要国际货币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款手段,从而满足了国际上对于清偿手段的日益增长的需要。 ☚ 国际货币基金-IMF 世界银行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国际货币基金于20世纪60年代末创立的国际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经过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60年代中期开始酝酿,于1968年在10国集团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达成协议,1969年国际货币基金等24届年会通过协议,1970年开始第一个基本期的分配。美国的本意是要国际货币基金创立一种叫做储备提款权的新储备资产,以减轻对美元的压力,维护布雷顿森林平价制度,但是遭到法国的强烈反对。法国认为布雷顿森林制度的危机不是国际储备不足,而是应该结束美国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霸权地位,提高黄金价格,以黄金替代美元的储备资产职能,回到金本位去。法国不愿创造一种取代黄金的储备资产,坚持新创立的提款权应是一种信贷,建议用“特别”一词取代“储备”,这便是特别提款权名字的由来。最初创立的特别提款权有黄金保值,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当时的一个美元,两者的含金量相同,都是0.888671克。当时,特别提款权只能分配给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基金成员国,其作用只限于调节国际收支,利率很低,使用数量受到“复原”条款的限制,即每个国家持有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少于累积分配额的30%,如果低于这个比率,使用国家就应该尽快使其恢复到应有的水平。特别提款权的创立没有能够挽救布雷顿森林制度,1973年美元第二次贬值后,西方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国际金融局势日益不稳,美元的地位相当虚弱,国际上要求改革国际货币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在70年代的改革浪潮中,特别提款权很受重视,在定值方法、使用等方面有了一系列变化。经过国际货币基金执行董事会的研究,从1974年7月10日起,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种新的定值方法,以一个货币篮子的加权平均值决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最初的货币篮子包括16种货币,1981年起减到只有美元、西德马克、英镑、法国法郎和日元五种。1981年5月后,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提高到这5种货币利率加权平均的综合市场利率水平,利率的调整和支付后来也作了改变,为每星期调整一次,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这些改革都有利于提高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吸引力。1978年后,对特别提款权使用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宽,参加国无需经过基金的批准就可订立协议,进行交易,交易的目的也不再限于调节国际收支。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可扩大到交易安排、远期业务、信贷、金融债务清算、担保和捐款等。除了用于官方交易外,也可用于私人交易,持有者也扩大到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之外的金融机构。1979~1981年第二次分配特别提款权,使其在世界总储备中所占的比率有所回升,“复原”条款也已取消。这一系列变化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但特别提款权的实际发展仍很有限,距离成为主要储备资产的长远目标仍很遥远。 ☚ 储备货币 储备-进口比率 ☛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记帐单位和储备资产。1970年开始第一次分配给成员国,作为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力,用以补充国际储备,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由于其具有等同于黄金外汇储备的作用,又称“纸黄金”。特别提款权可通过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帐户用于会员国政府或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以及会员国对基金组织的某些支付,也可用来作为政府对外承担金融债务和缔结互惠协定的保证金,或向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但不能直接用于国际贸易和非贸易支付,私人、企业和商业银行不能保持和使用。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主要是参加特别提款权分配的基金组织会员国。基金组织指定的某些其他实体,如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阿拉伯货币基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和瑞士国民银行等,也可以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但不参加分配。至1987年底特别提款权历次分配总额累计已达214.334亿。会员国分到特别提款权的多少,取决于每次分配前各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占份额总数的百分比。会员国使用特别提款权无须偿还,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超过其累计分配额时,可获得利息,不足部分则须付息,利率按其五种计值货币的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特别提款权创设时与美元等值,规定含金量为0.888671克。后因美元一再贬值,1974年7月1日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定值。1981年1月起又简化为5种货币,所占权数分别为: 美元42%,联邦德国马克19%,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各为13%。1986年1月起,又将日元的权数调整为15%,法国法郎和英镑各为12%。 ☚ 外汇储备 分配的特别提款权 ☛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s);paper gold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以~为单位进行石油报价,这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全球性的记账货币quote oil prices in SDR—a type of global book--keeping money crea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一份~的价值是根据包括美元在内的16种主要货币的平均值来规定的。The worth of a SDR is based on an average of the value of 16 major currencies,including the dollar./~不能用来买卖任何其他货币,因为这既不是铸造成形的硬币,也不是印刷发行的纸币。SDRs cannot be used to buy or sell any other money because they are never minted or printed. (现特别提款权已按欧元、美元、英镑及日元的平均值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