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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牲畜交易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牲畜交易税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牲畜头 (匹) 的成交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属流转税类。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为购买牲畜者。税率为5%。由纳税人在购买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代征代缴义务人,并规定代征代缴办法。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 (站) 购买的种畜和科教用畜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

牲畜交易税tax on livestock trade

国家对牛、马、骡、驴、骆驼等牲畜的交易向买方的支付中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流转课税。
牲畜交易税在汉代称为“马口钱”,是对马的饲养者所课之税,始于汉武帝时。以前, 因马匹缺乏,鼓励养马, 从未课税。到汉武帝时, 马匹大增, 具备了课税条件。同时,因征战四方,财用浩繁,亦有课征马税之必要。征税对象为牛、马、羊、猪、狗、鸡等六畜。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西北、华北抗日革命根据地开征的交易税中就有牲畜(猪、羊、牛、马、骡、驴、骆驼)交易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组织市场、限制牙纪(居间商人)剥削,曾起了一定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在一部分地区继续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交易税列为全国税种之一。规定交易税收的征税范围主要是牲畜、粮食、土布、棉花、药材等大宗交易,并只在有牙纪(或交易员)的市场、集市上征收。其中牲畜交易税的课税范围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猪、羊等。1951年5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总结报告中,规定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1头,向买方征税。1951年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粮食改征货物税,棉花改征商品流通税,药材交易税停征。此后,牲畜交易税遂成为独立税种,在全国普遍征收,但未制定统一税法。1953年7月,为平衡税收负担,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66年2月,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对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牲畜,不再征收牲畜交易税;集体经济买卖给予免税;个人买卖继续征税。1977年牲畜交易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全国约有半数地区停征此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饲养牲畜增多,牲畜交易量增加,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为加强法制,保护牲畜正常交易,适当调节收入,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从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牲畜交易税法。《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对征税的牲畜、起征点、纳税人等原则均未作变动。其基本内容是: 凡在中国境内对牛、马、骡、驴、骆驼等大牲畜进行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均应交纳牲畜交易税。牲畜购买者为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为5%。按照牲畜头(匹)数的成交额计算缴纳 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牲畜和科研教学用畜, 予以免税。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 代征代交义务人弄虚作假,侵吞税款者, 除追交税款外, 根据情节轻重, 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牲畜交易税livestock transaction tax

对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在买卖成交时,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采用比例税率。它有利于配合市场管理,保护牲畜正常交易,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牲畜交易税

国家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时,按其交易额向购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50年中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规定有交易税。1977年牲畜交易税下放到地方管理。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发生交易行为时征税,并从1983年起在全国统一执行。以牲畜的头(匹)的成交额为计税依据,税率5%。中国此项收入1953年1.26亿元,1954年0.86亿元,1955年0.62亿元,1960年0.48亿元,1966年0.22亿元,1967~1980年均未超过0.09亿元,1981~1992年每年收入介于0.26~0.94亿元之间。1990年0.36亿元,1991年0.43亿元,1992年0.35亿元。

牲畜交易税

中国税法上规定的几种大牲畜,在对其发生交易行为时,按成交额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初为交易税的一种,后改称牲畜交易税。1982年颁发《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征税范围,仍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参见“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对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的交易,在牲畜成交时,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税。

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对牲畜发生交易行为时,按其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月,我国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14个税种,其中列有交易税。1951年缩小交易税征税范围,只保留牲畜交易税一种。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规定,牛、马、骆驼、骡、驴五种牲畜为牲畜交易税征税对象,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人。税率为5%,在交易行为发生的当地,按头 (匹)的成交金额计征。施行细则由省、市、自治区制定公布,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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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对牛、马、骡、驴、骆驼等5种牲畜,在买卖成交时按牲畜头 (匹) 的成交额,依5%的税率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从事应税牲畜交易的公民及机关、部队、团体、农业集体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牲畜交易税原为交易税的一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成为一个独立税种,但征税办法均由各地根据全国统一征税原则和当地情况,自行确定。1966年,国家对国营、集体等单位购买牲畜不再征税。1977年,征税办法下放到地方管理后,全国约有半数地区停征此税,少数开征地区的征税范围也仅限于个人购买应税牲畜。1982年7月,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以利于加强牲畜市场管理,积累资金,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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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税

livestock trading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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