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检验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叫做物证。因此,凡作为犯罪使用的工具、保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以及其他一切能揭露罪行和证实罪犯的资料,均为物证。大体可区别为六类:
❶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血痕)、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粪便、尿、胎便、胎垢、羊水、恶露、乳汁、呕吐物、胃肠内容物、皮肤、毛发、指甲、骨胳、脏器碎片等。
❷凶器、工具、被损害的物品(如门框上的撬压痕迹)。
❸衣着、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如:衣服、钮扣、帽子、手帕、毛巾、鞋袜、书包、拐杖、雨伞、尘埃、轮胎印痕、砂土、炭粉、染料、纸片等。
❹药品、毒物、生药(茎、根、花、籽)。
❺指纹、掌纹、足纹、足迹、鞋印。
❻印鉴、票证、笔迹、信件、遗书。
物证是一种客观证据,在侦查、审判上有重要意义。某一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它的形状、特性、特殊标志,能够反映一定的案情,可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在现场上或被告人家里发现的凶器,在被告人衣服或身体上发现有不属于他本人的血痕,以及现场上遗留的指纹、足迹、字条、纸烟头或其他物品,往往能够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起到证据的作用。大部分物证,往往要在专门检验之后,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凡为侦审目的,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检验鉴定,以判断它们是否能作为肯定或否定的证据,均称为物证检验。进行物证检验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术。有关人体组织脏器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精液、毛发、骨胳等的检验,需要特殊的医学及生物学知识,常送交法医学物证实验室,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检验,是谓法医物证检验。其余物证,分别送交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室或司法化学检验室,由各有关专家进行检验。
物证多数是在现场勘验时发现,也有在检查罪犯或嫌疑对象时发现,故在现场勘验或侦查时必须细心寻找各种物证。物证存在的地点因具体条件而异。它可在现场的地面、草丛、墙壁、天花板、家俱、被褥以及罪犯经过的通道、楼梯、门窗上,也可附着于凶器及罪犯在现场的遗留物上,以及在罪犯和被害者身体上、衣服、毛发间、手中、指甲缝里、衣裤口袋、钮扣孔或缝线间、鞋袜、帽子上。因此,勘验人员必须全面细致地耐心寻找,注意各种微小痕迹,经常要使用放大镜。一般在未认清、测量、照相或绘图以前,切勿接触或移动任何物品。对发现的一切物证都要仔细检查、详细记录,注明发现的地点、物证的名称、数量、形状、大小等。在现场勘验时,勘验人员应提出自己对物证的见解和检验的方向,并应重视群众的经验与意见,不应只根据表面观察,就作出肯定的结论。例如把铁锈当作血痕,或把血痕当作铁锈。只有经过检验后才能作出结论。
发现物证后,应按物品的性质,用适当方法采取和包装,要使其保持原状,不受损坏。附有血痕或其他痕迹的衣帽、鞋袜以及刀斧、棍棒等,应整件取下,分别包装,不能只剪下或刮下有斑痕的部分,因检验时需要无血部位作对照。若斑痕附着于难以整件提取的物体(如床、桌、地板、墙壁)上,而且已渗入该物体内部,可将有代表性的斑痕与少量无斑痕部分一并凿下或锯下,注明取材的部位和方法。如果是泥块上的血痕,要连同无斑痕部分整块取下,放入盒内,衬以消毒棉花,避免振荡碎裂。如果斑痕附在窗玻璃等光滑表面上,则可用干净小刀刮下,放入小纸袋内。现场血泊,新鲜血块以及尸体或活体血液,最好就地即时检验,因新鲜血液检验容易、准确,且可检出较多种血型。若不能就地检验或需寄送外地时,可取约10ml血液装入消毒试管内塞紧,将试管放于冰壶中冷藏寄送。若无上述条件,则可用干净纱布或滤纸沾附血液制成血痕(尽量多取,一般不少于10×10cm大小,并留出空白无血部位作对照) 。或将血液放在干净盘碟或玻璃上,在阴凉处晾干或扇干后包装迅速送验。在厚层衣布或纸上附着血痕,也要等待完全干燥后包装,切勿在潮湿状态下卷叠包裹。否则检材容易腐败或发霉,影响检验结果。因细菌既可破坏血痕,某些细菌又含有类似血型物质,容易造成错误结论。从尸体上取血作对照,最好采取末梢血(腕部或踝部)而不要采取心血,因尸体腐败时由于死后循环细菌可迅速侵入心脏,使血液污染。如尸体已高度腐败,应采取毛发、骨胳或牙齿检查血型。冰雪上发现血痕,采取时尽可能少取雪块,可用数层纱布包裹斑痕,置于暖和处,待雪融化后,血液浸润纱布,然后将纱布摊开,在室内晾干,送实验室检验,同时送验干净纱布,作为对照。
对疑有精斑的检材,或阴道内容物以及疑有唾液斑的纸烟头或采取活体和尸体唾液时,也应将纱布或纸摊开晾干后分别包装送验。发现毛发后,要用镊子小心采取,避免折断,若有污物(如血液、精液或尘土)粘附,勿随意除去,更勿沾上新异物。现场发现毛发后,一般应拔取少许尸体毛发(头发、阴毛、腋毛等)以备对照。然后将各处找到的毛发分别放入试管或小纸袋里妥善包装,注意保持原形,勿使折摺。采取和察看检材时,一般用镊子或戴上手套,切勿用手摸弄检材,以免破坏原有斑痕,或印上检查者的指纹,或将检查者的汗液或污迹沾附在检材上。
物证的提取、包装及寄送,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❶需要提取某种物品时,应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84、85、87条)进行。
❷尽量使物品不受或少受损坏,如有数种物品,应分别包装、封签。用木箱寄送时,箱内应填塞木屑或泡沫塑料等物,防止冲撞损坏。
❸寄往实验室的函件中,应包括如下内容:送验单位公函; 送验物品清单(包括提取方法);案情;送验目的、要求。如系复验,应寄送原鉴定书或其抄件;送验者、发文日期及复函地址。
法医学物证检验室的一般规则:在提取物证后,应根据侦审工作的需要,及时检验。如系外地寄来,应先详阅来函,然后检查物证的包装情况,有无异常或破损,是否与来文清单相符。如果相符,则按送验要求及时进行检验。若发现异常情况或检材不符检验条件时,应及时追询,或要求补充检材,得到复函后再行检验。若检材由专人送来,应与送验者共同查看各项检材的包装状况及检材条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问明各检材发现地点及提取方法等等。在查看检材或检验时,也应注意勿直接用手指接触检材。
检验时,应使用最灵敏的方法,尽量节省检材,以便每一试验都能重复核对。一般不应一次把全部检材用完,必须保留相当部分(最好能留下2/3)以备复验之用。检验时,所有工具和器皿必须彻底洗净,干燥。在剪取一件检材后,应将剪、镊等仔细擦洗干净,才可剪取另一检材,以免互相污染,造成错误。检验过程中,应随时将检验方法及结果逐项记录。然后根据检查记录,编写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关于剩余的检材处理情况,可写在鉴定书的最后或另外的公函内。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的编写和一般法医学鉴定书基本相同。主要内容由检验目的和要求,案情摘要,检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说明及结论五个部分组成。在检验一项,需如实详细描述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