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消灭
物权人因物权客体的不复存在和物权的转让而丧失物权。主要有两类情形: 一类因特定主体与物权分离,且他人也没有取得该物权,故为物权的绝对消灭,如物权客体毁损灭失、物权人抛弃物权等;一类是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即原物权人失去了物权,新的物权主体取得了该物权,故为物权的相对消灭,如物权因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没收等公法行为而消灭,物权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物权主体合为一人的混同而消灭,物权因解除权的行使而消灭,物权因物权人转让物权而消灭,有期限物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而对物权的相对消灭则从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主体变动的角度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