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物权法定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变动及物权的公示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约定的原则。依此原则,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规定外的物权,禁止任何人超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行使物权,非依法定方式不发生物权设立、变动的法律效力。物权法以对物的归属、利用为其调整对象,其所规范的对物的所有和占有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特别是其规范的与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稀缺资源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这不仅直接反映国家通过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所规范的财产归谁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直接表现一个国家的政治本质和意识形态。物权的确认、行使和保护不仅直接影响物权人本人,也直接关乎国家、第三人的利益及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都一定要建立一个与自己的国家本质、根本利益相适应的物权制度。物权制度也不可能像反映物的流转与交换的债权制度那样直接反映债的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不会像债法那样奉行“契约自由”原则,也不会因为物的交换的频繁与多样而具有债的异常活泼的属性。物权需要相对的稳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其设定、转移、保护等需要法律的直接规定,使物权的归属公开、明确,以保证物权关系的合理运作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如果像债权关系那样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债的关系,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约定债的内容、效力等,其对社会财产关系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将是不可想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都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依此条规定,理解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注意: (1) 物权法定的“法”,应当是民法总则、物权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不应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此作扩大解释是不符合立法意图的。(2) 物权的种类、内容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等形式自己创设基本法所没有的物权类型。(3)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合同不发生物权上的效力,但不等于该合同也当然无效,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4) 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物权的公示方法。 ☚ 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 ☛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公示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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