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中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契约。物业管理当事人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的专业公司等。其形式有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物业代理经租合同、专项服务合同及相关的商务合同等。在房屋出售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由开发商或出售单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亦称为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代理经租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将经营用房及公共设施设备出租时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专项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为完成委托合同而与其他相关的专业化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合同,合同期满时,双方可协议调整、删减,补充条款和内容,使之更加完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