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牧野英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牧野英一1878~1970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东京帝国大学毕业后,赴欧洲留学,1913年归国后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倡导以实证主义法学为基础的近代刑法理论,主张对犯罪和刑罚进行实证主义的研究。他认为犯罪是以犯人的反社会性格为特征的,而刑罚只不过是对犯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使之返回社会的目的的一种手段。作为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倡导者,在日本法学界影响深远,他的“教育刑理论”和“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对日本刑法理论有较大影响。除担任刑法教育的教育外,还历任临时法制审议会刑法修改调查委员会委员,临时法制调查会委员,中央公职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长等职。主要著作有《日本刑法》、《法理学》、《刑法研究》(20卷)等。 牧野英一1878~1970日本法学家。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1913年从欧洲留学归国后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还曾担任过临时法制审议会刑法修改调查委员会委员,临时法制调查会委员,中央公职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长等职。主要代表作有:《日本刑法》、《法理学》、《刑法研究》(20卷)等。他提倡以实证主义法学作为刑法学的理论基础,对犯罪和刑罚问题进行实证主义的研究。他认为,犯罪的特征在于犯人的反社会性格;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改造犯人,使之回到社会中来。其学说在日本法学界有较大影响。 牧野英一日本刑事法学家。1878年3月20日出生于日本歧阜县。1903年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毕业。曾任东京地方法院审判官和检察官。1910年起,留学欧洲。自1913年以后至1938年退休,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其间还曾任法制局参事官,法律调查委员会。法制审议会,刑法改正调查委员会的委员。1936年任帝国研究院会员,1946年任贵族院议员。1950年获文化勋章。1970年4月18日逝世.在著作方面,仅代表作就有:《刑事学的新思潮与新刑法》(1909年)、《日本刑法》(1916年)、《刑事诉讼法》(1916年)、《刑法与社会思潮》 (1916年)、《现代文化与法律》(1917年)、《罪刑法定主义与犯罪徵表说》(1918年)、《法律的矛盾与调和》(1919年)、《刑法研究第一卷》(1919年)、 《法律的正义与公平》(1920年)、《刑法研究第二卷》(1921年)、《新订刑事诉讼法》(1923年)、《刑法研究第三卷》(1927年)、《刑法重点的复迁》(1929年)、 《刑法中法治国思想的展开》(1931年)、《刑法研究第四卷》(1933年)、《刑法研究第五卷》(1935年) — — 其后写至20卷 — — ,《修改刑法的若干问题》 (1934年)、《刑法总论》(1940年)、《刑法修正草案与纳粹刑法纲领》(1941年)、《新宪法与法律的社会化》(1948年)、《刑法总论》(上下) (1948年)、《新宪法与新法律》(1949年)、《刑法各论(上)》(1950年)、《刑法各论(下)》 (1951年)、《法律的五十年》(1955年)等以及其他著作达100部之多。在他的著作中,除阐述自己的学术见解之外,还注重介绍世界的各种法学新思潮。牧野英一除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学方面的建树外.还涉及法哲学、民法、国际法及宪法等极为广泛的范围。他不仅是法律解释学家,而且是放眼当代世界法学思想来发展已见的法学思想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学领域中划时代的最优秀的日本学者之一。他在欧洲留学期间,入柏林大学李斯特(Frang Von Lisgt 1851—1919年)研究室,研究近代派刑法学,并成为新派刑法学的领导人。主张适应社会的进展(进化论)自由解释法律(自由法论),并把犯罪看作是被素质和环境规定的具体人的行为,从这一立场出发,他把刑法评价为排除这种犯罪性的社会防卫手段(社会防卫论)。他在重视教育和改善这种犯罪性的刑事政策(目的刑、教育刑)的同时,在刑法的解释方面,强调把行为人危险性的主观主义刑法理论体系化并集其大成。他所采取的姿态极富论战性,对日本的法律学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其影响也极为广泛和深远。 牧野英一1878—1970日本刑法学家。曾入李斯特门下留学。回国后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议员、法律调查员等职务。著述颇丰,代表作有《日本刑法》、《刑法各论》(上、下册)、《刑法研究》(20卷)等。理论观点属于刑事社会学派。认为刑法是时代的产物,应随社会的文明而进化;主张教育刑,反对报应刑,通过教育改造,使罪犯复归社会;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过时,主张法官解释法律和规定类推等。对日本乃至旧中国及港台的刑法学有很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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