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牙买加协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牙买加协定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 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会议上,就当时有关重大国际金融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此协定的签订是战后国际货币关系中仅次于布雷顿森林协定的一次重大事件。根据这一协定而改革的国际货币体系通常被称为牙买加体系。 ☚ 浮动汇率制 欧洲货币体系 ☛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协议。1976年1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的会议上通过,故称。主要内容是:取消货币平价(即取消货币含金量)和中心汇率,准许各会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即承认各国实行浮动汇率是合法的,但同时要求各国的汇率政策要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在世界经济趋于稳定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须经85%总投票权的同意方可恢复固定平价制;废除黄金官价,各国中央银行可按自由市场价格进行黄金交易;同意推进黄金非货币化,主张削弱黄金的货币作用,取消会员国必须用黄金缴付基金份额25%的义务和以黄金偿还债务的规定;决定拍卖2500万盎司黄金,超过官价的金额用来援助发展中国家,另外把2500万盎司黄金归还各会员国;使特别提款权逐步成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加强基金组织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将基金组织份额由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到390亿特别提款权;以出售黄金所得的利润建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以援助发展中国家;将信用贷款部分的总额从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为145%;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限额从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该协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基础。 牙买加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国际货币金融制度陷入空前的动荡与混乱之中,主要表现为汇率变动频繁,国际收支调节失控,国际贸易联系受到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要求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在1972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 理事会成立了一个 “二十国委员会” (包括11个发达国家及9个发展中国家),对黄金、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性的建议,为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初步基础。1976年1月 “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新成立的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举行会议,就若干国际货币体系的问题达成了协议,这就是所谓的《牙买加协定》。该协定自197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汇率体系的灵活性,使浮动汇率制合法化; 第二,实行“黄金非货币化”; 第三,加强 “特别提款权” 的作用。《牙买加协定》 的签订是战后国际货币关系中继《布雷顿森林协定》 以后的又一重大事件,它为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奠定了基础,使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得以运转。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1976年1月在牙买加举行第五次会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 黄金再货币化 牙买加体系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会议上,就当时有关重大国际金融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自从美元停止兑换黄金,两次贬值之后,各国相继实行浮动汇率制,战后建立起来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逐步走向瓦解。为了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早在1972年7月曾成立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作为基金组织的一个咨询机构,由20国组成,因此又称“二十国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后多次集会,但由于当时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动荡不定,主要西方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石油危机与世界性的通货膨胀不断加剧,其工作收效甚微。1974年6月,该委员会举行第6次会议,才拟定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大纲”。其主要内容是: 以稳定且可调整的平价为基础,采取有效的步骤来调整各国的货币平价汇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承认浮动汇率制,但需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授权并加以监督,通过国际合作方式防止扰乱性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加强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职能,减少黄金及其他储备货币的这种职能,等等。并建议“二十国委员会”结束后,另成立临时委员会,继续对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进行研讨。 ☚ 黄金双价制 布雷顿森林会议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对国际货币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1976年1月举行的第五次会议上,就汇率制度,黄金处理,扩大借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等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改革,达成一些协议。会议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故称。协定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各会员国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390亿,增加33.6%;(2)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并存;(3)废除黄金官价,用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作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根据上述协定,修改基金组织协定条文。1978年4月1日修改的协定正式生效。 ☚ 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 黄金非货币化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国际货币经济组织主要成员国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举行会议所达成的关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协议。“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浮动汇率合法化。各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方面的安排,因而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可以同时并存。但基金组织要监督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以缩小波动幅度,使汇率符合各国长期情况,不允许会员国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节。它还要求会员国推进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2)“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完全脱离联系,使黄金成为一种单独的商品,各会员国的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的交易活动,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必须用黄金结算的义务一律取消。(3)关于储备资产。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应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的储备资产,亦即将美元本位改为特别提款权本位。根据规定,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国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来偿还基金组织的欠款,也可将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以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基金组织要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拨充“信托黄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同时,基金组织扩大信用贷款部分的总额,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 二十国委员会的改革纲要 二十四国集团“蓝皮书”计划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国际货币基金临时委员会1976年1月7日~8日在牙买加的金斯敦所召开的会议上所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有: ☚ 史密森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正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1976年1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会议上达成的,关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决议。主要内容是:(1) 承认浮动汇率的合法性。允许会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但其汇率政策须接受基金组织监督,不得采取损人利己的贬值措施; 待今后国际经济形势稳定时,经基金组织85%的多数投票权同意,再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2) 取消黄金官价。各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会员国与基金组织及会员国相互间的债权债务结算不必支付黄金,黄金不再作为各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标准; 基金组织以出售和归还的方式处理一部分会员国所缴存的黄金。(3) 增加并调整会员国的基金份额。份额资金总额,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至390亿特别提款权; 石油输出国份额所占的比重由5%增至10%。(4)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使其逐步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5) 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以基金组织出售存金所得利润建立信托基金,向发展中的贫穷国家提供优惠贷款; 扩大基金组织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扩增为145%; 增加出口波动贷款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50%提高到75%。该协议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基础,并于1978年4月1日同时生效。 ☚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及有关问题委员会 石油输出国组织特别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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