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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牙买加协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 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会议上,就当时有关重大国际金融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此协定的签订是战后国际货币关系中仅次于布雷顿森林协定的一次重大事件。根据这一协定而改革的国际货币体系通常被称为牙买加体系。
从美元两次贬值并停止兑换黄金后,各国相继实行浮动汇率,战后建立起来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逐步走向瓦解。为了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72年7月曾经成立了一个 “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 由20个国家组成,又称 “二十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拟订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方案,供基金组织参考。由于当时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动荡不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矛盾较多,该委员会的工作收效不大。1974年6月,该委员会举行第6次会议,才拟定了一个 “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大纲”,对黄金、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为以后的改革奠定了基础。同时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另设新机构取代 “二十国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74年10月决定设立 “理事会关于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简称 “临时委员会”,作为基金组织的附属机构,负责就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问题向基金组织理事会提供意见和报告。“临时委员会” 对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方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反复的磋商,直到1976年1月,在委员会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才就汇率制度、黄金处理、扩大信贷额度等问题达成一些协议,即 “牙买加协定”。1976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基金协定修改草案,并送各成员国完成立法批准手续。1978年4月1日,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正式生效。至此,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基本告一段落。
牙买加协定的基本内容是:
❶承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协定规定,各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安排,这就承认了浮动汇率与固定汇率并存,但规定在基金组织总投票权85%赞成时,认可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
❷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条款,黄金不再作为各国货币定值标准,取消黄金官价,各国可在国际市场上按市价自由买卖黄金,会员国间取消用黄金结算。基金组织在4年内按市价把它持有的1/6黄金出售,另外1/6按官价归还会员国,剩余部分根据总投票85%作出决议处理。
❸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应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并作为各国货币定值基础,凡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通过账户用特别提款权偿还欠基金组织的债务及相互间的借贷。
❹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基金组织把出售黄金超过官价的收益,建立 “信托基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
❺扩大基金份额。基金组织份额由290多亿特别提款权增至390亿,各会员国份额比例有所增减,德国、日本比重增加,其他发达国家比重下降。

☚ 浮动汇率制   欧洲货币体系 ☛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

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协议。1976年1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的会议上通过,故称。主要内容是:取消货币平价(即取消货币含金量)和中心汇率,准许各会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即承认各国实行浮动汇率是合法的,但同时要求各国的汇率政策要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在世界经济趋于稳定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须经85%总投票权的同意方可恢复固定平价制;废除黄金官价,各国中央银行可按自由市场价格进行黄金交易;同意推进黄金非货币化,主张削弱黄金的货币作用,取消会员国必须用黄金缴付基金份额25%的义务和以黄金偿还债务的规定;决定拍卖2500万盎司黄金,超过官价的金额用来援助发展中国家,另外把2500万盎司黄金归还各会员国;使特别提款权逐步成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加强基金组织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将基金组织份额由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到390亿特别提款权;以出售黄金所得的利润建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以援助发展中国家;将信用贷款部分的总额从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为145%;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限额从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该协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基础。

牙买加协定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国际货币金融制度陷入空前的动荡与混乱之中,主要表现为汇率变动频繁,国际收支调节失控,国际贸易联系受到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要求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在1972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 理事会成立了一个 “二十国委员会” (包括11个发达国家及9个发展中国家),对黄金、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性的建议,为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初步基础。1976年1月 “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新成立的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举行会议,就若干国际货币体系的问题达成了协议,这就是所谓的《牙买加协定》。该协定自197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汇率体系的灵活性,使浮动汇率制合法化; 第二,实行“黄金非货币化”; 第三,加强 “特别提款权” 的作用。《牙买加协定》 的签订是战后国际货币关系中继《布雷顿森林协定》 以后的又一重大事件,它为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奠定了基础,使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得以运转。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1976年1月在牙买加举行第五次会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❶使浮动汇率制合法化。取消基金协定中原来有关固定汇率制的条文,代之以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而使浮动汇率制合法化。新的汇率制规定: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制度,但不得与黄金联系;经总投票权的85%同意,在国际经济和条件具备时,基金组织可以采用稳定中调整的货币汇率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基金组织应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使之遵守共同的指导原则。
❷减少黄金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作用。除删去原协定中的有关黄金的所有规定外,还包括:黄金不再作为货币定值标准,取消特别提款权的黄金定值;废除黄金官价,以特别提款权取代,使特别提款权逐步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资产,同时允许各成员国自由地在相互间进行黄金交易;取消成员国必须用黄金支付基金份额的规定。
❸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将由有总投票权的大多数成员国表决决定,成员国间的特别提款权的交易和转移不需基金组织的特殊决定,基金组织可扩大特别提款权持有者的范围,特别提款权取代黄金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的某些支付。此外,牙买加协定还规定将基金组织持有的1.5亿盎司黄金的1/3作出处理,在以后4年内按市价出售2500万盎司,另外2500万盎司按官价退还给缴纳国;用按市价出售黄金所获得的盈利(即黄金市场超出官价的部分)建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贷放给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5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牙买加协定还规定增加成员国黄金组织缴纳的份额,由原来的总额292亿特别提款权扩大为390亿,其中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的基金份额增加较多,在总价额中所占比重由5%增至10%。

☚ 黄金再货币化   牙买加体系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会议上,就当时有关重大国际金融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自从美元停止兑换黄金,两次贬值之后,各国相继实行浮动汇率制,战后建立起来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逐步走向瓦解。为了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早在1972年7月曾成立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作为基金组织的一个咨询机构,由20国组成,因此又称“二十国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后多次集会,但由于当时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动荡不定,主要西方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石油危机与世界性的通货膨胀不断加剧,其工作收效甚微。1974年6月,该委员会举行第6次会议,才拟定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大纲”。其主要内容是: 以稳定且可调整的平价为基础,采取有效的步骤来调整各国的货币平价汇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承认浮动汇率制,但需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授权并加以监督,通过国际合作方式防止扰乱性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加强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职能,减少黄金及其他储备货币的这种职能,等等。并建议“二十国委员会”结束后,另成立临时委员会,继续对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进行研讨。
基金组织根据这个建议,于1974年7月设立了“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简称“临时委员会”,代替“二十国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问题,并向基金组织理事会提供意见。临时委员会成立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研讨。经过反复磋商,到1976年1月,在委员会所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才就汇率制度、黄金处理,扩大借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等问题达成了一些协议,即“牙买加协定”。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各会员国的基金份额问题 各会员国对基金组织所缴纳的基金份额, 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增加到390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增加33.6%。各会员国应交份额所占的比重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比重提高了一倍(由5%增为10%);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主要西方国家除联邦德国、 日本外,份额均有所降低。
汇率制度问题
❶会员国可自由选择决定汇率制度,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暂时并存。
❷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基金组织的监督,并须与基金组织协商。
❸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会员国,根据经济条件,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并防止采取损人利己的货币贬值政策。
❹经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认为国际经济条件已经具备时,基金组织可以决定采用稳定且可调整的货币平价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届时,会员国不规定货币平价的,应与基金组织协商,规定货币平价后亦可实行浮动汇率制,但需通知基金组织。如基金组织总投票权85%的多数表示反对,则当事国应重新考虑。
黄金问题
❶废除黄金官价,使特别提款权逐步代替黄金作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金。
❷各会员国的中央银行得按市价从事黄金交易。
❸各会员国相互间以及基金组织同各会员国之间,取消以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
❹基金组织所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按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的1亿盎司黄金,则经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通过,向市场出售或由各会员国买回。
扩大对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问题
❶设立信托基金,用上述2500万盎司黄金按市价出售(超过官价的部分)的利润,以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帮助它们解决国际收支上的困难。
❷扩大基金组织的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即由各会员国份额的100%提高到145%。
❸提高基金组织的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即由各会员国份额的50%提高到75%。
在牙买加会议上所达成的协议,需经修改基金组织协定条文后,方能付诸实施。在这以后,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3月完成了协定条文和修改草案,送交理事会作书面表决。1978年4月1日,获得了法定的3/5会员国和4/5投票权的多数批准同意,修改的协定正式生效。这是继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时修改基金组织协定之后的第二次修改。

☚ 黄金双价制   布雷顿森林会议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

对国际货币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1976年1月举行的第五次会议上,就汇率制度,黄金处理,扩大借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等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改革,达成一些协议。会议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故称。协定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各会员国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390亿,增加33.6%;(2)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并存;(3)废除黄金官价,用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作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根据上述协定,修改基金组织协定条文。1978年4月1日修改的协定正式生效。

☚ 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   黄金非货币化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

国际货币经济组织主要成员国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举行会议所达成的关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协议。“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浮动汇率合法化。各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方面的安排,因而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可以同时并存。但基金组织要监督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以缩小波动幅度,使汇率符合各国长期情况,不允许会员国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节。它还要求会员国推进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2)“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完全脱离联系,使黄金成为一种单独的商品,各会员国的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的交易活动,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必须用黄金结算的义务一律取消。(3)关于储备资产。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应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的储备资产,亦即将美元本位改为特别提款权本位。根据规定,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国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来偿还基金组织的欠款,也可将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以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基金组织要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拨充“信托黄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同时,基金组织扩大信用贷款部分的总额,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 二十国委员会的改革纲要   二十四国集团“蓝皮书”计划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

国际货币基金临时委员会1976年1月7日~8日在牙买加的金斯敦所召开的会议上所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有:
❶基金成员国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汇率制度,但基金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在国外环境等条件许可时,如有85%的票数赞成,则实行稳定的可调节的平价制度。
❷减少黄金的货币作用,基金不再限制黄金的价格,停止黄金在基金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支付作用。基金在4年中将持有的1/6黄金按市场价格出售,超出官价部分的收入将以优惠条件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信贷。另外1/6黄金按官价卖还给成员国。
❸基金及其成员国应加强相互协商,以利于对国际流动能力的监督,保证其政策有利于使特别提款权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
❹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信贷,除了用出卖黄金的部分收益建立信托基金外,还提高成员国的信贷部分和补偿融资贷款的额度。牙买加协定对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影响很大,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正的基础。

☚ 史密森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正 ☛
牙买加协定

牙买加协定

1976年1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会议上达成的,关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决议。主要内容是:(1) 承认浮动汇率的合法性。允许会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但其汇率政策须接受基金组织监督,不得采取损人利己的贬值措施; 待今后国际经济形势稳定时,经基金组织85%的多数投票权同意,再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2) 取消黄金官价。各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会员国与基金组织及会员国相互间的债权债务结算不必支付黄金,黄金不再作为各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标准; 基金组织以出售和归还的方式处理一部分会员国所缴存的黄金。(3) 增加并调整会员国的基金份额。份额资金总额,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至390亿特别提款权; 石油输出国份额所占的比重由5%增至10%。(4)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使其逐步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5) 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以基金组织出售存金所得利润建立信托基金,向发展中的贫穷国家提供优惠贷款; 扩大基金组织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扩增为145%; 增加出口波动贷款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50%提高到75%。该协议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基础,并于1978年4月1日同时生效。

☚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及有关问题委员会   石油输出国组织特别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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