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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版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版权bǎnquán

❶著作权。
❷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销售权。

版权bǎnquán

〈名〉著作权,出版社可以依据合同取得若干年的作品使用权:版权归属于作者。

版权bǎn quán

著作权。1890年《日本国志》卷十四:“图书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其职在奖劝著述,以图公益。凡欲以著作及翻译之图书刻板者,先以草稿缮本呈本局。本局察其有益于世,给予执照,名曰版权。许于三十年间自专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盗卖。”1899年《清议报》十三册《读经济新报布版权于支那论》:“版权制度吾支那昔无有也。”

版权bǎn quánво

版权

版权

对著作的出版权。出版单位与著作人签订出版合同,按规定付给著作人一定的报酬取得出版权。为了保障出版人的权益,法律上规定出版者以某种方式取得出版物的合法所有权。在每本书的正文之外,多半要印上版权页。版权页是版权的标志。合同期满后,著作人可以收回原出版单位的出版权而转让与其他出版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版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不经过著作人同意就擅自出版他人著作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著作人有权要求侵犯版权者赔偿应得的损失。在出版者取得版权期间,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得私自印刷和出版该种著作。任何一家出版机构,在购买稿件时总要支出一笔费用,然后才能从著作人手中取得出版权,这种稿费的支出,就成了出版物成本的一部分。

☚ 版税   版权页 ☛
权利

权利

权(版~;债~;弃~) 势物
财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地权
经济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利权
民众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民权
人和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应享有的平等权利:人权
妇女在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女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法权
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人身、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权
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益
天赋的权利:赋畀
特殊的权利:特权
放弃权利:弃权
权利外溢:露巵
(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利益:权利)

☚ 各种权力   政权 ☛

版权

又称“著作权”。见“著作权”。

版权

版权banquan

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物所享有的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版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如遭侵犯,可要求排除侵害并赔偿损失。版权可以转让或继承,转让时,通常由著作人和出版者签订合同,合同期满时,著作人可将版权收回或让与其他出版者。在国际上,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版权,只在该国境内受法律保护,如无条约规定,不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由于国际交往的发展和发达国家要求保护其本国公民或在本国出版的著作在外国的利益,19世纪后期提出了版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如1886年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又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其公民(包括个人或企业)享有的版权,可在参加该公约的各国境内受到法律保护。

☚ 商标专用权   追索权 ☛

版权

见“著作权”。


版权

又称“著作权”。指作者(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出版单位可以根据出版权转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成为作品的出版权所有者。参见“法学”中的“著作权”。

版权

版权

作者或出版者对某项著作物所享有的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为保护版权,英国于170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随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通过本国的版权法。在旧中国,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44年制订过版权法。这些法律规定,版权如遭侵犯,可要求排除侵害并赔偿损失。版权保护的期限,一般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对于作者死后版权保护的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版权可以转让或继承。国际上通常把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合称为“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内取得的版权,只能在本国境内或在国际版权公约参加国的境内发生效力。

☚ 物权   贪污 ☛
版权

版权

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从语源学上讲,版权不仅表示复制权,而且表示对作品本身及其载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时也与文学艺术产权交替使用。
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鼓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度。原始版权概念的产生: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那时还少见。印刷术,特别是公元11世纪40年代毕升的活子版印剧术发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刷多册出售,作品载体的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刷作品送请官府审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
中国南宋绍熙年间 (1190—1194) 刻印的四川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的声明。在欧洲,公元15世纪中叶,德国人谷登堡发明金属活字印刷术以后,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书商乔万尼·达施皮拉为期5年的印刷图书的特权。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发现,通过审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传播,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批准伦敦印刷商成立书商公司,对于该公司成员出版的图书授予垄断权,但同时规定,图书必须送皇家审查,并在该公司注册,方可印刷发行。未经注册,擅自印行,由皇家呈法院惩处。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垄断某些作品的出版权,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标志着原始版权概念的形成。此种原始版权制度,仅仅有利于统治者和印刷商,与作品的创作者毫无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始新闻检查。现代版权概念的产生: 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700多年,在欧洲延续了200多年。17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哲学家弥尔顿和洛克等人提出的 “人生来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等新思想的冲击下,以王室为中心的封建垄断制度开始动摇。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代表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取代了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垄断权迹随之废除。在英国,王室授予书商公司的印刷特权废除后,书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学产权的理论要求对其印刷的图书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护。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项议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图书的印刷发行权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购买者,这项提案成为1710年4月 10日生效的《安妮法令》。该法令规定: 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 尚末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安妮法令》 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它废除了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封建垄断制度,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为版权主体,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天赋人权” 的口号给版权又注入了新的内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维护其人格的精神权利,承认作者既享有经济权利又享有精神权利的1971年和1793年法国版权法,丰富和发展了现代版权概念。版权的对象: 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及其作者。版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根据大多数国家版权立法; 凡本国公民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亦不论在何地发表,均受保护; 凡在本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本国公民、亦受保护。是否保护外国公民在本国境内发表的作品,则视该国是否与外国签订双边版权协定或参加国际版权公约的情况而定。
版权的内容,作者对某创作的作品享有精神和经济两方面的权利。精神权利(亦称人身权) 包括: 发表权; 署名权;作者身份权; 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收回权。精神权利为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后除作品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行使外,其他各项只能保护其不受侵犯。经济权利 (亦称财产权) 包括以出版、复制、录制、表演、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翻译、改编、汇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和因授权他人以上述形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补偿或物质报酬。经济权利随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经济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各国因其政治制度、经济基础、传统观念以及科学、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不同,通过版权法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各不相同。某些英美法系国家注重财产权,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甚少,有的甚至不予承认。版权的限制: 为了保障公众有获得知识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机会,各国版权立法对版权都有适当限制。除了规定版权中经济权利有一定期限外,一般国家的版权法对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有 “合理使用” 和“法定许可” 两种限制。国际版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翻译和复制发达国家有版权的作品还有 “强制许可证” 的规定。版权的专有性: 版权来自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版权是人为的,是法律授予作者的一种特殊的专有权利。除非法律允许; 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行使。版权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版权的地域性: 作为一种人为的权利,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件作品依某个国家的版权法所获得的版权,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果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保护,则该国必须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版权协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与外国缔结双边或多边版权协定,则不承担保护外国作品的义务,同样,外国也可以不给这个国家公民的作品或在这个国家首次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中国版权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宣统二年 (1910) 清政府颂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是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民国四年 (1915) 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十七年 (1928) 国民党政府亦分别制订过版权法 (当时均称 “著作权法”)。但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护作者权利的作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作者的正当权益。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 《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中规定: “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出版物 “在版权页上,对初版、画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如实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在兼顾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协商决定; 为尊重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该决议还规定,为适应培养高级建设人才的需要,对于篇幅过巨、销路不广的专门著作,由政府协助出版。这项决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关于保护作者版权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随后,政府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书籍出版稿酬、剧本上演稿酬、电影故事稿酬、节目录制稿酬等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 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94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118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 ……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将版权保护写进国家民事法典。版权 (著作权) 包括的具体内容,将由版权法规定。

☚ 知识产权   版权保护期 ☛
版权

版权

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从语言学上讲,版权不仅表示复制权,而且表示对作品本身及其载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时也与文学艺术产权交替使用。
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鼓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度。
版权的内容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精神和经济两方面的权利。精神权利 (亦称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作者身份权;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收回权。精神权利为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后除作品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行使外,其他各项只能保护其不受侵犯。经济权利 (亦称财产权)包括以出版、复制、录制、表演、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翻译、改编、汇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和因授权他人以上述形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补偿或物质报酬。经济权利随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经济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各国因其政治制度、经济基础、传统观念以及科学、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不同,通过版权法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各不相同。
为了保障公众有获得知识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机会,各国版权立法对版权都有适当限制。除了规定版权中经济权利有一定期限外,一般国家的版权法对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有“合理使用”和 “法定许可”两种限制。国际版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翻译和复制发达国家有版权的作品还有 “强制许可证” 的规定。
版权来自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版权是人为的,是法律授予作者的一种特殊的专有权利。除非法律允许,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行使。版权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作为一种人为的权利,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件作品依某个国家的版权法所获得的版权,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果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保护,则该国必须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版权协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与外国缔结双边或多边版权协定,则不承担保护外国作品的义务。同样,外国也可以不给这个国家公民的作品或在这个国家首次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作者的正当权益。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 《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中规定: “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出版物“在版权页上,对初版、画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如实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1987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118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将版权保护写进国家民事法典。

☚ 知识产权   版权保护期 ☛

版权

见“著作权”。

版权

是指著作人依法对其著述或创作享有的权利。通常由出版者同著作人约定,或订立合同,付给著作人规定的报酬而取得。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物所享有的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各国都规定了保护版权的期限。版权不但可以转让而且可以继承。在一个国家内取得的版权,只能在该国境内或在国际版权公约参加国的境内发生效力。

版权

版权

对某一著作物的出版权。著作人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出版单位按规定付给著作人一定的报酬取得出版权。合同期满后,著作人可以收回原出版单位的出版权而转让与其他出版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版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不经过著作人同意就擅自出版他人著作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著作人有权要求侵犯版权者赔偿应得的损失;在出版者取得版权期间,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得私自印刷和出版该种著作。任何一家出版机构,在购买稿件时总要支出一笔费用,然后才能从著作人手中取得出版权,这种稿费的支出,就成了出版物成本的一部分。为了保障出版人的权益,所以法律上规定出版者以某种方式取得出版物的合法所有权。在每本书的正文之外,多半要另行印上“版权所有,不许翻印”的字样,这一页称为版权页。版权页是版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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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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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literary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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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亦称著作权,指权利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这种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便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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