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相隐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犯罪问题上父子应当相互隐瞒,而不应互相告发,这是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倡的司法原则。语出《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主张父子相隐,是同其“礼治”思想相联系的,礼贯穿着尊尊、亲亲两个基本原则,在家庭关系上要求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一原则渗透到法律领域,就要做到父子任何一人犯罪,都不能相互告发,否则就是越礼,儿子告发父亲就是不孝,父亲告发儿子就是不慈,孔子发端的“父子相隐”原则,被中国封建法律接受并发展,历代法律都有“父子相隐”的规定,至唐以后,甚至发展成“同居相为隐”。 父子相隐孔子提出的法律观点。父子之间应当互相隐瞒罪行。《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后世维护封建家族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