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爱情的权利即恋爱的自由权、自主权。爱情的义务即爱情关系中男女相互间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正如列宁所说:“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也就是说,恋爱是一种权力,随着这种权利的行使,必然产生婚姻和家庭的义务,只强调这种权利的行使,忽视它的义务,是建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婚姻家庭道德。反之,忽视爱情这个权利,只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是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既强调爱情的基础,又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在社会主义社会,爱情的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相矛盾的方面是,义务比爱情更稳定,当爱情淡漠或消失时,义务不能马上随之减弱或者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爱者一方或夫妻一方喜新厌旧,抛弃另一方,就会受到义务的约束。爱情与义务相一致的方面是,义务的产生和存在使爱情更为具体化,更加稳定。调查表明,义务履行得好,会增加夫妻间的感情,使爱情更加深化和巩固,反过来又促进义务的履行。义务履行得不好,会得到相反的效果。只要坚持两者相统一的原则,才能摆正爱情在婚姻中的位置,获得美满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