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罴十二案
中国古代宫廷鼓吹乐之一种。又称“鼓吹十二案”。其制,始于南北朝时之梁朝武帝。前此,宋、齐二朝殿庭所用鼓吹乐,多奏汉代所传之十六曲。梁武帝删去其四,留十二曲,以和十二月之数。并改制新辞,以述功德。后世相沿成习。其制,凡大朝会奏乐,设大木案十二于宫悬雅乐之外,案高丈余,似木床,上安板,四周围栏,其下雕有熊、罴、貙、豹等猛兽之形。每案之上,设大鼓、羽葆鼓及金錞各一面,箫、笳各二支,并有歌工三人以伴唱,十人为一组。隋炀帝大业年间(605—617),又在案上装有宝幰,饰以金彩,十分华丽。其所奏乐曲,唐代有 《十二时》、《万宇清》、《月重轮》 等。宴饮时,与宫廷雅乐同奏。此后之宋、 辽、 金各朝代, 皆相沿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