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 1984年6月30日公安部制定和发布、共4章30条。 主要内容:(1)规定人民警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执行人民警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政治部门,必须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赏罚严明。(2)规定个人奖励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6项。集体奖励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4项。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并且有一个方面突出表现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之一者,应给予个人奖励。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组织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3)规定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项。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