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旧交粮纳税
太平天国征收田赋的基本政策。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 行政机关扩充, 普行供给制, 仅靠攻占州县获取仓储以解决军粮渐不济事, 天京食粮吃紧。洪秀全批准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的《奏请准良民照旧交粮纳税本章》, 1853年秋始行于安徽、江西。照旧交粮纳税即粮由原土地所有者交纳, 业田者依旧收租, 收租者依旧完粮。现存乙荣五年(1855)安徽桐城县发给宋浣曾的春纳执照及秋纳执照各一张, 表明此时征收田赋已依清朝旧制, 按地丁银与粮米两项分上下忙两次完纳。在浙江宁波、奉化等地, 五亩以上者纳税,五亩以下贫农免纳; 业主须先认田登记(即报明田数、圩名、花户存案), 后领凭收租, 租额由政府确定。业主收租后须向政府纳粮, 欠交者即行解营押追。不领凭者, 其田充公。该政策在太平天国多数治区内实行, 表明太平天国政府承认封建租佃关系的合法性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