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热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热审明清时期的一项审判复核制度。明永乐二年初行热审,对徒流以下的轻罪人犯宽减。成化时,热审分别定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释放的差别。嘉靖时,定每年举行热审一次。热审先行于北京,后推行至南京和其他省份。热审,每年小满后开始,历时两月,六月底止。热审的目的是宣扬朝廷的德化,省刑薄罚,但是热审的范围仅限于笞、杖、枷和军、流、徒刑,分别释放和减等,死罪,特别是真犯死罪不纳入热审。热审作为一项特别的司法制度,每年要奏请皇帝降诏才可进行。清朝初期也延续举行热审,但时停时行,乾隆后改为热审只限于笞、杖,不及于徒、流。至此热审也就徒有其名了,因为笞、杖属于州县“自理”,无须上报,是否减等释放的“热审”也就无可考核了。 热审古代在盛夏酷暑时,审理案件以减免或暂时保释轻罪犯人的制度。《礼记·月令》:“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繫。”孔颖达疏:“热毒方盛,可以聚蓄百药,断决小罪。因断之,时崇尚宽恕。”明成祖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热审遂为定制,决遣轻罪,未决者命出狱听侯,寻并宽及徒流以下。清代热审规定在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对非真犯死罪及军流者,予以减等。笞杖宽免,枷号暂行保释。同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的案件。 热审中国古代在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礼记·月令》:“[孟夏]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明清热审制度即由此而来。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开始止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流以下。宪宗成化年间,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此制先行于北京,后扩展至南京,未普遍施行,且时断时续。清代康熙十年(1671年)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俱酌予减等。笞杖宽免,枷号(在监外带枷而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热审 热审夏季审判罪犯。热审始于明代永乐年间,热审轻罪犯者,重罪秋审。《明史·刑法志二》: “热审始永乐二年 (公元1404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 (公元1427年) 五、六、七月,连谕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2800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 ☚ 让不贡 人臣家不得私养宦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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