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以下法院: (1) 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并做出终审判决。(2) 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其行使初审管辖权的案件,并负责审理对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案件。对中级法院裁决仍然不服时,则需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3) 初级法院。初级法院是具有一般审判权的初审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和由中级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以外的所有案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初级法院设立若干专门法庭。(4)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它是与初级法院同级的惟一专门法院。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法院的裁决,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