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1)平等权。澳门居民无论是永久性居民,还是非永久性居民,无论是中国籍公民还是葡萄牙籍或其他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不同而受到歧视。(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论是中国籍公民还是非中国籍人士,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有资格登记做选民,投票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组成人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被推荐、提名为候选人,竞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组成人员。而非永久性居民和澳门的其他人,则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可以以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表意见,借助传播媒介宣传个人的主张和观点。澳门居民享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权组织和参加各类团体,可以自己组织或参加某一团体或他人组织的集会和游行,并借此宣传或声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澳门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自由,有权成立不同形式的工会组织,有权举行罢工,通过罢工来达到政治或经济方面的目的。雇主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或罢工而解雇工人。(3)宗教和信仰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既有信教的自由,又有不信教的自由,还有宗教信仰以外的其他信仰自由;澳门居民可以公开传教,举行或参加各种宗教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医院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提供宗教教育,开设宗教课程;宗教组织依法享有取得、使用、处置、继承财产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同我国其他地区的宗教组织,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利用和打着宗教信仰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曲解宗教教义,宣传邪教。(4)人身自由权。包括: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法院经调查后,若认为该拘留或监禁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裁决,下令释放。法律还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 权利和自由 罪刑法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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