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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咨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咨询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咨询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起草过程中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公开咨询。1991年7月,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起草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并决定自199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在澳门和内地广泛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咨询期内,内地尤其澳门居民和各界团体积极参与讨论,表达意见。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收集到各种意见书362份,具体意见1734条。所收集意见覆盖面甚广,涉及澳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34条内容,占条文总数的88.74%,从序言到附件、附则均有提及。意见和建议较为集中的是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第四章政治体制。意见较多的具体条文有:序言、第9、14、18、23、27、28、36、42、69、73、100、105、117、122、129、145条和附件一。咨询委员会接受起草委员会的委托,将咨询期内收集到的意见,汇编成咨询意见报告书,供起草委员会参考。1991年12月,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根据收集的意见,逐条逐件进行讨论,对条文作100多处修改。1992年1月举行的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对各专题小组提交的条文又作35处以文字和技术性为主的调整和修改。1992年3月,起草委员会举行第八次全体会议,对基本法草案的序言、条文和附件逐条逐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部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同时,委员会决定将基本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公布,再次向内地和澳门各界人士征求意见。1992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公布澳门基本法草案、附件和有关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至1992年7月底,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为期4个半月的第2轮公开咨询,得到社会各界的热情关注和有力支持。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共收到各种咨询意见书287份,具体意见953条,覆盖基本法草案116条条文及3个附件和2个附录,占条文总数的80.66%。其中总体性意见71条,对序言的意见36条,对第一章总则的意见41条;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89条;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55条;第四章政治体制188条;第五章经济80条;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98条;第七章对外事务13条;第八章解释与修改13条;第九章对外事务28条;附件和附录41条。咨询委员会再一次将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分类汇编成册,供起草委员会参考。1993年1月,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九次全体会议,评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和区徽,并对基本法草案进行最后的讨论、修改和完善。在投票接纳18个修改提案并对条文作一些文字修改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顺利完成。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专责咨询小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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