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国际组织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将继续支持和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入有关国际组织: (1)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者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国际组织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 的名义发表意见。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参加。(2) 对我国已经参加而澳门也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采取措施,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我国尚未参加而澳门已经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