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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法院

澳门地区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根据葡萄牙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葡萄牙现设有5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评政院、审计法院和军事法院。其中普通法院又分为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专门负责审理一般的刑、民、商等案件,并实行三审终审制。澳门法院的审级相当于葡萄牙普通法院中的初级法院,负责审理澳门地区的刑、民事案件,但涉及澳门总督和政务司的案件除外。当事人若对澳门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葡萄牙里斯本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澳门法院现有3名法官,每年轮流由其中1名法官担任院长。澳门法院院长同时兼任审计评政院院长,并主持军事法庭工作。澳门法院的法官直接由葡萄牙最高法官委员会定期委任,在委任期内,不得随便移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使法官对其所作的裁判负责。澳门法院内部设有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未成年人法庭,分别受理刑事、民事和未成年人案件。对判刑2年以上或罚款1万澳门元以上的案件,澳门法院实行合议庭审理制,由3名法官集体审判。在葡萄牙,法律规定可以实行陪审制,但澳门未予实行。


澳门法院

澳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初级法院,隶属于葡萄牙里斯本法区。负责审理澳门发生的一切刑事、民事和商业案件。对于总督或者政务司作为被告的刑事、民事案件无管辖权,只能由里斯本法区或者澳门以外的其他法院受理。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行使职权,有权得到其他权力机关的协助。澳门总督应当保证法院的自由和履行职责的全部权力及独立性。法官由葡萄牙最高法官委员会从大学法律系毕业、在司法研究中心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任命。法官调动、晋升、评级、退休与葡萄牙各级法院相同。法院院长由资格最老的法官担任,作为出席官方活动的代表。案件审理一般实行单一法官审判制度,由1名法官负责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葡萄牙里斯本中级法院上诉,直至葡萄牙最高法院。澳门法院还有权检查和宣布立法会、咨询会和市议会的选举结果。

澳门法院

隶属于里斯本法区,属初级法院,只具审判权,没有终审权,但判决权力与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相同。该法院有2名法官,第一法官为院长,2名法官均由葡萄牙最高司法委员会委任,为终身制。负责审理澳门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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