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租银
葡萄牙人赁居澳门期间向明清时期的中国政府交纳的地租。明嘉靖三十二年 (1553年) 葡萄牙人进入澳门之后,每年向海道副使汪柏交纳500两的贿银,但此时他们所交并非地租。明隆庆五年 (1571年),汪柏调离广东,继任的海道副使发现此事之后,葡萄牙人才将此银两改作地租,交纳给明朝政府,从此正式赁居澳门。明朝政府规定葡萄牙人的澳门地租银每年500两,另加火耗15两,共515两。每年十一月冬至前后,照会洋官,由广东省香山县派人前往负责征收,然后解部。同时规定征收地租银的时间、手续和程序。按照规定,澳门地租银列入地丁银项内收解。葡萄牙人交纳地租银的时间约从隆庆六年 (1572年)起,一直延续到清道光二十九年 (1849年) 澳葡总督亚玛勒 (Jose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 宣布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银为止,一共交纳近300年。在此期间,清朝初年曾从顺治八年 (1651年) 起,一度免租三年,至顺治十年 (1653年) 又恢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