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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漕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漕粮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将征收的粮、帛等实物税,通过水路或部分陆路运输到指定地点,称“漕运”,运输的粮(帛)称为“漕粮”。以后各代大都行此法。1472年,明朝政府规定,每年漕粮400万石运至京师。清朝时基本延续了明朝规定。

漕粮

清代税种之一。清制,规定的赋税除地丁 (土地、人口税) 外,又于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奉天等省征收米豆,漕运京师,称为漕粮。其中浙江、江苏尤重。见《清会典事例·户部·漕运》。

漕粮

115 漕粮

历代封建政府漕运京师和其他地点供官、军食用的粮食。是一种实物赋税。明、清漕粮征自江、浙、赣、皖、湘、鄂、豫、鲁等省,数额随京师驻军多寡而变动。明成化八年(1472)定额400万石,至清末变。漕粮除正额外,还要加征耗米及其他附加,经手官吏又从中舞弊,往往多收。清末漕粮改折银两,但各种附加并未扣除,一并折征,变成正税。

☚ 岁办   漕运 ☛

漕粮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规定供应京师官、军食用的粮食。为实物税。数额常视京师驻军多寡而定。明成化八年(1472年)定年额四百万石,至清未变(其中部分改折)。征运漕粮的有江、浙、赣、皖、湘、鄂、豫、鲁等省。因漕运耗费,除正额外还征耗米、轻赍等类附加税,统称“漕项”。浮收又多于以上法定正耗税额。收粮有淋尖、踢斛、捉猪等名目。民户缴漕粮一石,实纳常需两石四、五斗。清末漕粮改折,以前耗米和运费等均应折银征收。辛亥革命后,漕粮征收货币。

漕粮

漕粮

通过漕运以供皇朝开销的国课粮食。中国历代皇朝将田赋征收所得的粮食,从水路运往京师和其它地点,以供官俸、官粮兵饷和宫廷消费等。漕粮起自汉代,当时岁漕山东粟数十万石至长安。唐代漕粮约在200万石以上。宋代在400万石以上。元时在200万石左右。明代初无定额,成化八年( 1472 )始定每岁漕粮400万石,外加耗米100万石,合计为500万余石,这个定额基本上沿袭到清代。明清两代的漕粮征区, 包括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粮产丰富,水运至京师较方便的八省,全部征收米豆实物。为了运输漕粮,清政府设置漕运总督。总督之下,各省又分设粮道。粮道在运河两岸设立卫所, 使护漕粮运输。有漕粮的省分设漕运屯田,以赡养屯丁运兵。漕粮的大部分运到京城仓库, 叫正兑米, 专供京师驻军食用; 少部分运到通州, 供皇室百官俸食。清代的漕粮, 从性质上说是土地收益的直接税, 田赋的一部分; 从税制上说, 它和田赋的征解全部分开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清代各省漕粮额为: 江南(江苏、安徽)210万石,江西77万石, 山东31万石, 浙江86万石, 湖广(湖北、湖南)26万石, 河南21万石, 合计451万石,各年实额略有变动。漕粮是税收中一项大的收入,也是一项很不合理的制度。每年为运解这几百万粮食,要维持一个庞大的转运组织, 供养数万名屯丁运兵, 要负担数百两银子的运费。所有这些费用, 多出漕粮本身价值的几倍。由于赋政腐败, 各种附加、浮收名目日益增多, 粮官差役通过催征、交粮的各个环节,对纳粮户实行威逼勒索, 加重负担; 粮额多的大户, 因通贿勾结, 免受各种勒索苛扰。漕粮通过长途水道运输,有民运、官运之别, 明代先后实行过支运、兑运、长运办法。清代则称正兑、改兑。所有粮食各项损耗及沿途种种漕费, 取偿于粮民交纳的耗米及赠贴等名目。各种贪污弊端和极大浪费, 与漕政相始终。由于漕粮是封建政府的“天庾正供”, 最初全征实物, 称本色。从明中叶起, 间或一部分改收货币, 称“折色” 。清朝自咸丰、同治以后,由于漕运困难及其他原因, 日渐加征折色。光绪二十七年(1901 ), 除江苏、浙江仍征漕米100万石以外,余皆改折纳银。辛亥革命后不久, 全部征收银两, 漕粮制度遂彻底废除。

☚ 漕运   酒税 ☛
漕粮

漕粮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通过水路运往京师和其他要地供官、军食用的粮食。漕粮是通过实物赋税的形式从各地征集的。除了正额外,还要加征耗米及其他附加。漕粮始于秦汉。唐代开元、天宝年间,运至关中的漕粮年约200—400万石。北宋漕粮约400至700万石。元代每年漕粮约在300万石。明成化年间岁定漕粮为400万石。清代大抵沿袭不变。漕粮主要通过河流、渠道、运河运输。清咸丰年间(1853年之后) 由于太平天国革命军占领长江下游各省,截断南北河道,湘、鄂、赣、皖、豫五省漕粮改征银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下令停止运送漕粮。

☚ 漕运   大小租 ☛
漕粮

漕粮

中国旧时运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供官、军食用及储备的税粮。水运为其主要运输手段,故名。通过水路运粮,最早见载于 《春秋·鲁哀公九年 (公元前486年)》:“吴城邗,沟通江淮。”杜预注:“于邗江筑城穿沟,东北通射阳湖,西北至宋口入淮,通粮道也。”西汉都长安 (今西安),通过黄河“漕转山东粟以供给中都官 (供给京官俸禄)”。(《史记·平淮书》) 宣帝时,“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千人”。(《汉书·食货志》) 隋开大运河,沟通黄河、淮河、长江三大水系,此后粮食征调范围扩及长江中下游广大区域。唐天宝时,每年漕运至京都200—400万石粮食。北宋漕粮自汴、黄、惠民、广济四水至京都汴京 (今开封),岁至400—700万石,其中大部分供京师,部分转运其他各地。田赋折征货币以后,中央政府为保证京师及军用粮食的需要,仍规定重要产粮区 (主要为东南地区) 每年必须输送京师或中央所属官仓一定数额的粮食。地方官府又将所负任务派征于民,渐渐因袭成制度,漕粮成了具特定含义的实物税。至此凡输往京师或朝廷指定地点的粮食,即便不行水路亦称漕粮。明初,太祖规定每年进京 (今南京) 漕粮300万石,成化八年(1472年) 始定专于江、浙、皖、湘、赣、鄂、豫、鲁等八省征漕粮,岁额400万石。清承明制,岁额未变。但大部输京师之外,还于省仓储备一部分。明清时期还有“白粮”一项特征漕粮。白粮特定于江南苏、松、常、嘉、湖五府征收。专征白熟粳、糯米17万石供宫廷,另征糙粳米44000余石供朝中各衙门官用。自漕粮成为专课之后,其转运耗费亦加于人民身上。于是在征课漕粮正税的同时,还课以诸如耗米、轻赍、赠贴、席木等等名目的附加税,统称“漕项”或“随漕”。明时漕项经三千余里运耗后仍可至京百余万石,清漕项仅耗米一项每石附加一斗七升至四斗不等。因此漕项总额常与漕粮正税不相上下,而更有地方官吏浮收中饱,人民负担远重于法定漕粮。随商贸贩运的扩大,漕粮也渐改折银两或其他实物,称“折漕”或“漕折”,以减轻官府漕运之烦。折漕由明周忱于平米法中耗米折征开其先例,后渐扩大,正统元年 (1436年) 每年折漕折限银100余万两,万历时折漕更增,使运入京师的漕粮实物大减。清初,除受灾或距水路过远之地,漕粮不许折征,但地方官吏私行折征仍甚。咸丰、同治以后,允鲁、豫、皖、湘、鄂、赣等省折漕,至光绪二十七年 (1901年),仅江、浙两省尚须征漕粮100万石,其他漕粮悉改折征。辛亥革命 (1911年) 后,漕粮尽折银元,但其名依旧。

☚ 田赋   折漕 ☛

漕粮

运至京师或指定地点供官、军用的实物田赋。明清时代在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征收漕粮。数额常因驻军多寡而动变。成化八年(1472)规定为年额四百万石,至清未变。各省征收之漕粮运输京仓者叫正兑,运输至通州仓者叫改兑。正兑、改兑均以米为主。

漕粮

〈名〉旧时从苏、浙、皖、赣、湘、鄂、豫、鲁等地征收,并由水路运往京师供应官、军食用的税粮。也称漕米。
《醒》七: 钦差整饬通州等处,兼理~、屯田、驿传。又三二: 小米买到八两一石,那~还不肯上本乞恩改了折色,把人家孩童儿女都拿了监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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