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的一般心理调节
演讲作为人类精神生活中的一项直接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应用艺术,是以追求某一实际效应或效果为目的的。而这种效应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除了借助于其他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手段,还取决于演讲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一演讲者与听众及演讲环境等一之间的心理上的相容和调节。这是因为,演讲过程是在具有明确目的和生动个性的演讲者与听众之间进行的思想接触和感情交流,是一种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心理因素的复杂的精神现象。演讲者为了更好地通过自己的理、情、言、态与听众达到思想和心理上的交流、交感和交融,使听众的意识、社会行为、社会积极性向着演讲者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在某些思想和观点方面形成肯定的定热(意为:由一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所形成的某种准备状态,决定同类后继心理活动的趋势,亦可理解为“态度”),就必须自觉地认识和把握演讲者与听众之间的心理相容的一些规律及其调节的方法。
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不仅应当考虑到听众的社会心理状态,使人们能够接受他所宣传的思想和观点,而且应当按照他所希望的方向,使听众形成有表现形式和实际内容的个性结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就能够比较接近于全面发展的、有崇高道德的个性型式; 而对这种人性也就能比较容易地和顺利地按照相应的方向施加影响了。这就要求演讲的内容和形式要能打动个人的基本要求、信念、态度和意向;宣传的思想应当符合于进步的社会趋势、政治潮流、道德倾向、思想动向、美学思潮以及其他进步倾向; 在表达上应当具有明确、通俗、生动和合乎逻辑等特点,因而也才能对一个人的个性指标从数量上和质量上给予相应的影响,加强或改变听众的意向和观点。
在演讲过程中起作用的能形成和改变听众的意向和观点的一般的心理规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结论对听众的心理定势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在听众面前或在广播、电视里发表演讲时,演讲者往往要作出二中择一的决定:是作出简要的结论,总结讲过的内容,还是把这一任务交由听众自己去作。研究表明,最后作出结论的演讲比不作结论的演讲,其说服作用要大得多。因为最后有结论的演讲的基本思想比较容易被听众理解,因而对听众的影响要深刻、有力一些。实践还表明,甚至在演讲者的演讲内容已完全为听众所理解时,以普遍性结论的形式对演讲的基本论点最后作出表达,还是能肯定地影响听众的意向,使听众按相应的方向改变态度和观点。当然,也存在着一些这条规律不起作用的情况,例如听众对演讲者抱有极为敌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演讲者在结尾作出结论的演讲的说服力会显著地降低。不过,如果听众和演讲者仅是在观点上有所分歧的话,那么,听众在听到讲得头头是道并有正确结论的演讲时,也就不会坚持己见。总之,包含表述良好的结论的演讲,比没有结论的演讲,要有效得多。
(2)演讲论证中一面法或两面法的运用要视演讲情境而定。因演讲的时候,持某一观点的演讲者的论证方法必须作出二中择一的决定:或者只向听众介绍那些有利于证明他所宣传的观点的论据和事实,或者也向听众介绍相反方面的观点和论据。演讲论证方法的选择,应当根据演讲时的现实情况和宣传任务来考虑。一般说来,如果听众对演讲的观点持肯定的态度,如果这种观点是当时情境中唯一的观点,而演讲者又必须立即给听众以影响,应当采取一面论证法; 如果听众以敌对的态度对待演讲的观点,如果情境是争论性的,或者如果演讲的目的是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意识观念,则应采取两面论证法。
(3)在演讲的开头部分和结尾部分提出的论点比在中间部分提出具有较大的定势作用。演讲者在准备分析两种以上的观点时,其次序是在演讲的开头部分或结尾部分阐明的论点对听众的定势和影响作用比在中间部分提出的要大。因此,在分析各种不同观点时,演讲者应把他所主张的、力图说服听众的观点在演讲的开头或结尾提出。如果只有两种观点时,“说服中的首位律”认为,先阐述的一种观点比后阐述的一种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效应;而“说服中的新奇律”的结论正好与之相反,认为后阐明的一种观点比先阐明的一种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效应。“首位律”反映了人们先入为主的心理,“新奇律”则符合了人们喜新求奇的心理。因此,这两条规律都有一定的效应。那么到底如何在演讲中运用,才能把这两种规律的作用都发挥出来呢? 演讲者可以考虑这样做:他应当先谈他所要宣传的观点,然后再批判性地分析相反的观点,最后又回到自己的观点上来。这时应指出它和那个被批判性地分析过的观点比较所具有的优越性,并用没有用过的新论据来强化自己的观点。采用这样的方法,演讲者就能够既在开头又在结尾提出他所要宣传的观点。同时又做到:先分析自己的观点,运用“首位律”为自己服务; 在结尾处再次说明自己的观点,用新的论据来强化它,亦即运用“新奇律”的效应来为自己服务。
演讲的一般心理调节
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不仅应当考虑到听众的社会心理状态,使人们能够接受他所宣传的思想和观点,而且应当按照他所希望的方向,使听众形成有表现形式和实际内容的个性结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就能够比较接近于全面发展的、有崇高道德的个性型式;而对这种人性也就能比较容易地和顺利地按照相应的方向施加影响了。这就要求演讲的内容和形式要能打动个人的基本要求、信念、态度和意向宣传的思想应当符合于进步的社会趋势、政治潮流、道德倾向、思想动向、美学思潮以及其他进步倾向;在表达上应当具有明确、通俗、生动和合乎逻辑等特点,因而也才能对一个人的个性指标从数量上和质量上给予相应的影响,加强或改变听众的意向和观点。
在演讲过程中起作用的能形成和改变听众的意向和观点的一般的心理规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结论对听众的心理定势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在听众面前或在广播、电视里发表演讲时,演讲者往往要作出二中择一的决定:是作出简要的结论,总结讲过的内容,还是把这一任务交由听众自己去作。研究表明,最后作出结论的演讲比不作结论的演讲,其说服作用要大得多。因为最后有结论的演讲的基本思想比较容易被听众理解,因而对听众的影响要深刻、有力一些。实践还表明,甚至在演讲者的演讲内容已完全为听众所理解时,以普遍性结论的形式对演讲的基本论点最后作出表达,还是能肯定地影响听众的意向,使听众按相应的方向改变态度和观点。当然,也存在着一些这条规律不起作用的情况,例如听众对演讲者抱有极为敌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演讲者在结尾作出结论的演讲的说服力会显著地降低。不过,如果听众和演讲者仅是在观点上有所分歧的话,那么,听众在听到讲得头头是道并有正确结论的演讲时,也就不会坚持己见。总之,包含表述良好的结论的演讲,比没有结论的演讲,要有效得多。
2.演讲论证中一面法或两面法的运用要视演讲情境而定。因演讲的时候,持某一观点的演讲者的论证方法必须作出二中择一的决定:或者只向听众介绍那些有利于证明他所宣传的观点的论据和事实,或者也向听众介绍相反方面的观点和论据。演讲论证方法的选择,应当根据演讲时的现实情况和宣传任务来考虑。一般说来,如果听众对演讲的观点持肯定的态度,如果这种观点是当时情境中惟一的观点,而演讲者又必须立即给听众以影响,应当采取一面论证法;如果听众以敌对的态度对待演讲的观点,如果情境是争论性的,或者如果演讲的目的是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意识观念,则应采取两面论证法。
3.在演讲的开头部分和结尾部分提出的论点比在中间部分提出具有较大的定势作用。演讲者在准备分析两种以上的观点时,其次序是在演讲的开头部分或结尾部分阐明的论点对听众的定势和影响作用比在中间部分提出的要大。因此,在分析各种不同观点时,演讲者应把他所主张的、力图说服听众的观点在演讲的开头或结尾提出。如果只有两种观点时,“说服中的首位律”认为,先阐述的一种观点比后阐述的一种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效应;而“说服中的新奇律”的结论正好与之相反,认为后阐明的一种观点比先阐明的一种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效应。“首位律”反映了人们先入为主的心理,“新奇律”则符合了人们喜新求奇的心理。因此,这两条规律都有一定的效应。那么到底如何在演讲中运用,才能把这两种规律的作用都发挥出来呢?演讲者可以考虑这样做:他应当先谈他所要宣传的观点,然后再批判性地分析相反的观点,最后又回到自己的观点上来。这时应指出它和那个被批判性地分析过的观点比较所具有的优越性,并用没有用过的新论据来强化自己的观点。采用这样的方法,演讲者就能够既在开头又在结尾提出他所要宣传的观点。同时又做到:先分析自己的观点,运用“首位律”为自己服务;在结尾处再次说明自己的观点,用新的论据来强化它,亦即运用“新奇律”的效应来为自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