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漏泄大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漏泄大事中国封建时代泄漏政治军事重要机密的严重犯罪。汉代为防止重臣泄漏中书省政治军事机密,首立“漏泄省中语”罪。据《汉书·元帝纪》载: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淮阳王舅张博,魏郡太守京房……,漏泄省中语,博要斩,房弃市”。又《汉书·朱博传》载:“陈咸为御史中丞,坐漏泄省中语,下狱”。自西汉元帝始,泄漏封建中央政府重大机密者,即构成死罪,往往立即处决。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唐,漏泄大事作为一项大罪正式列入刑律之中,严加惩处。《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疏议对“大事应密者”作解释说:“知谋反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合人知。漏泄者,绞。”另外,将“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的重要机密,“辄漏泄者,绞。”唐律在处理上,原则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唐代对泄漏军国机密大事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得极为周密细致,其影响又及于封建后世。宋制《刑统》,沿袭唐律,有关漏泄大事的规定,与唐相同。明朝与唐朝略有出入,改漏泄大事为“漏泄军情大事”,并编在《大明律·吏律二》中。在处罚上又有加重,曾规定:“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甚至,拆看官司文书,“事干军情重事者”,也同样“以漏泄论”。如果“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明朝“漏泄军情大事”罪的变化,是封建统治者强化封建中央集权在惩治犯罪问题上的一种反映,同时也是晚期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维护国家统治的迫切需要。由于时代相同,本质相同,清初制《大清律》时,将明代有关“漏泄军情大事”的规定一并承袭下来,成为一种定制。 漏泄大事 漏泄大事罪名。所谓大事是指下列行动: 捕捉谋反叛逆之人; 出兵讨伐叛逆; 袭击来乱之敌等。这类军事行动,保密责任重大。汉代已有漏泄之法,贾捐之即以 “漏泄省中语” 被弃市 ( 《汉书·贾捐之传》),以后也有因漏泄而被赐死降职的。到唐代,唐律规定,把讨逆、袭击、捕叛等应严格保密的事情泄漏出去者,绞。泄漏一般应保密情况的,徒一年半。如将国家内部事情泄漏给外国使臣的,罪加一等。对泄漏者作首犯论处,相互传播者作从犯,要杖八十 ( 《唐律疏议·职制》卷九)。宋承唐律不废。明此称为 “漏泄军情大事”,处理上较唐严格。将军情大事漏泄给敌人的,斩; 漏泄边防军情大事的 “杖一百,徒三年”; 从犯罪减一等。私启公文杖六十,漏泄大事的,按漏泄论处。皇帝身边,中央要害部门的人员漏泄大事的斩,漏泄一般情况的,杖一百,开除公职 ( 《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 卷三)。清如明律 ☚ 主司私借服御物 稽缓制书官文书 ☛ 漏泄大事唐代军事法中的罪名。指泄露国家军机大事的行为。唐律注称: “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凡是漏泄大事应密者,处绞刑。非大事应密者(观天象密封奏闻之类),徒一年半,漏泄给外国使者罪加一等。泄密的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首从分别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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