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森林罪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任意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和林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不按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域和具体要求,任意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为首组织或聚众滥伐的; 滥伐林木数额较大的; 经常滥伐,屡教不改的; 不听劝阻,行凶殴打护林人员的;滥伐林木后果严重的等。(3) 主观上是故意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