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溺婴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溺婴罪 溺婴罪是指将初生婴儿溺死于水中,并扩大解释为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在中国解放前,溺婴现象很普遍,特别是对女婴,尤其是非婚生婴儿。为了杜绝这种犯罪行为,1942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专门发布《关于堕胎溺婴案件均须依法科刑的命令》。解放战争时期,《辽北省惩治杀伤犯暂行办法(草案)》规定:母亲杀死婴儿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溺婴或其他类似犯罪行为,应严加禁止。1951年4月中南军政委员会《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提出:今后凡属溺婴等事件发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应得的法律制裁。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重申: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1979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规定故意杀人罪,没有具体规定溺婴罪。199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溺婴的,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992年4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堕胎罪 ☛ 溺婴罪infanticide by drow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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