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制体系
威胁湿地生态系统活动的限制性政策和利于湿地资源保护活动的鼓励性政策,以及对湿地及其资源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法制体系的统称。完善的政策和法制体系是有效保护湿地和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建立行之有效的湿地管理的经济政策体系对保护湿地和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对威胁湿地生态系统活动的限制性政策和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活动的鼓励性政策,协调湿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制体系,依法对湿地及其资源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才能有效地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
优先行动主要有:
❶评估现行政策和现有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的作用; 改革现有政策中制约、阻碍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发展的内容; 及时增补、修订法律法规中的不完善内容,尽快制定国家湿地政策。
❷在国土资源利用的整体经济运行机制下,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并引导人们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限制破坏湿地的经济政策体系。如湿地开发和利用中的有价补偿利用及生态恢复管理的政策; 水资源与湿地保护有效结合的经济政策; 提高占用天然湿地的成本; 制定天然湿地开发的经济限制政策和人工湿地整理、开发的经济扶持政策; 建立鼓励社会与个人集资捐款以及全社会参与保护湿地的机制等。
❸制定鼓励节约利用湿地自然资源和在部门发展中优先注意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在投资、信贷、项目立项、技术帮助等方面解决政策引导问题。
❹制定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的全国性专门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湿地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级、各行业的机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规定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和程序等,为从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等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并将湿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利用规划、国际公约等与湿地立法协调一致。
❺鼓励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各界以及当地社区的民间保护习俗、乡规民约等的综合作用。
❻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对执法的技术、手段加强研究。
❼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制裁过度和不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的行为,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建立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