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湖湘文化大辞典︱凡例 凡例 一、本辞典取广义 “湖湘文化” 概念选收词目,但偏重于纯文化范畴的门类。全书分为地理、民族、哲学、宗教、历史、考古、军事、教育、语言文字、文学、艺术、民间工艺美术、新闻出版、电广传媒、社会科学、特产、饮食、民俗、传说掌故、建筑、文化设施、旅游文化、医药卫生、体育24个分篇及附录,共收词目17000余条。其他亦属于广义文化概念的部分门类,如法治、民政、科技、交通、邮电等,因已收入本辞典的姊妹篇 《湖南大辞典》 (新华出版社1995年出版),本辞典不再重复收录。 二、本辞典坚持 “贯通古今,详今略古” 的收录原则。上起远古,下迄2004年底,个别人、事、物延至付印出版前为止。 三、本辞典以类分篇,每分篇篇首撰一概述,简要叙述其基本内容和发展脉络,以便读者了解该分篇的全貌; 下设若干小类。为增强本辞典的系统性、逻辑性,反映出条目之间的层次关系,以便读者阅读和查检,在正文前设分类目录,并按此目录排列全书页码。分类目录分要目、详目两部分。要目中标注的页码系详目的页码。详目采取分门别类、梯级展开、依序排列 (因类而异,可分别按时间先后、空间远近、行政区划、逻辑关系、笔画、惯例等顺序) 的方法排列目录。 四、本辞典各门类之间尽量避免内容交叉的辞条,但考虑到保持每个独立门类的完整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内容交叉、词目重复 (如 “岳麓书院”,于教育分篇、旅游文化分篇、建筑分篇均设此辞目),但释文则各有侧重、各具特点。凡词目相同而释文内容不同的条目,均注明 “参见某分篇某条”;释文内容大致相同的,则只于一处收录释文,其余各处均注明 “见某分篇某条”。 五、本辞典所收录人物以湘籍为主,同时收入长期在湖南活动或工作,对湖南的社会历史或某一领域的文化发展产生过一定影响的外省籍人物。人物释文以客观介绍为主,一般不加评价性议论。凡以在某一文化领域的贡献名世者,则收入相应的分篇; 横跨多个文化领域并各有较为突出的成就者,均在相应分篇予以收录; 特色不明显者及综合性的人物,则收入历史分篇。所收录的人物,除体育分篇的运动健将及附录中的两院院士外,皆为已故人物,均按卒年排列。 六、历史纪年,一般用旧纪年,用括号加注公元纪年,均省略 “公元” 和 “年”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一律用公元纪年。 七、带有统计意义的数字,除引文外,一般用阿拉伯数字; 反映现状的数据,均采用最近年度的统计数字。 八、一词多义的释文用①②③……分项叙述。 九、为方便读者检索,书末附汉字笔画笔顺索引。所有词目均按汉字笔画和起笔笔形 “—(横)、丨 (竖)、丿 (撇)、丶 (点)、乛 (折)” 的顺序排列。第一字和前面相同的,则按字数由少到多的顺序排列。字数相等的,按第二字或第三字或第四字的笔画笔形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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