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湖南的实际,省财政厅1995年5月制定发出该实施办法。规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内容、规格、式样由省收费资金管理局统一规定,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收费票据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混用。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均由省收费局或地、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收费票据实行定点印制,严禁在境外印制收费票据,领购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❶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❸配有必要的专职财会人员。收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和混用。使用后的收费票据存根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或派员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票据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❶印制、领购、填开、取得和保管收费票据的情况;
❷凭以报销、记帐的收费票据的合法性;
❸检查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收费票据稽查人员。该办法列举了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定。各种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无偿社会集资收据,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结算凭证的管理,均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