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是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屠宰税的征收工作,保证财政收入,维护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实际情况制定的。屠宰税包括宰杀或者收购牲畜征收的税。凡在湖南境内宰杀或者收购猪、牛、羊、马、骡、驴(以下统称为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由其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应税牲畜,由其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屠宰税征收标准:
❶自养自宰自食猪、牛、马、骡、驴每头6元; 羊每头1元;
❷收购猪每头9元; 牛、马、骡、驴每头20元; 羊每头4元。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❶军队和武警部队自宰自养自食的牲畜;
❷少数民族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❸毛重在50公斤以下的病猪、经兽医证明,需要宰杀的;
❹配种站、种畜场(站)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乡、村代征或者委托其代征员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其所征税额的20%提取。该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