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地方性卫生法规。1996年3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共6章32条。第一章总则,说明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全民长期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碘盐生产、加工、储存和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第二章,碘盐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三章碘盐的供应。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