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
该规则是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于1995年7月制发的。该规则共九章八十六条,规则对领购发放、保管运输、填开使用、审计缴销、稽核检查、违章处罚、案件查报等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则规定凡湖南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者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农业产品、废旧物品收购专用发票,以及随专用发票作明细附件使用的销货清单,均属于本规则专用发票管理的范围。规则于199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