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
该通知由湖南省财政厅于1996年颁发。重新明确的省级收入范围有: 1、工商税方面:
❶中央电力系统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❷中央石化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其中洞氮、岳化留岳阳市);
❸中央有色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其中郴州、衡阳两市有关企业属市级);
❹长沙、常德、零陵、郴州四烟厂增值税的25%部分:
❺冶金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厂、株洲化工集团公司、新化水泥厂、湘乡水泥厂、湘江氮肥厂、资江氮肥厂等企业(包括这些企业驻湘各地的分支机构和新办企业) 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❻省粮食局直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❼省商业集团公司核心层及其所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❽湘衡、湘澧盐矿增值税的25%部分和资源税;
❾银行、保险以及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冶金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有色金融财务公司等中央、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交纳的营业税;
❿省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省级应分成部分;(11)证券交易税的50%。2、省属单位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方面:
❶省属企业(含省属企业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实体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
❸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所得税。3、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等方面:
❶省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场地使用费有分成部分;
❷在长省级或中央单位单独参股或省级、中央单位参股且股份为主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
❸审计违纪罚没收入省级部分;
❹海关、铁路、银行、外汇罚没收入50%的部分;
❺缉毒罚没收入;
❻其它如工商、政法、物价、缉私等罚没收入省级企业部分;
❼省级执法单位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
❽省级行政性收费收入;
❾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4、其他通过财政总决算结算的省级收入:
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湘澧湘衡盐矿除外) 的50%部分;
❷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省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