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强度,维护生产秩序,保障捕捞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制定的管理办法。198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了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凡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共29条。《办法》 规定: 凡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国家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按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和渔船马力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外海捕捞许可证,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送所在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称海区管理机构) 复核汇总,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由海区管理机构发放。持有近海捕捞许可证到外海渔场作业的,不需另行申请外海捕捞许可证,但须按外海渔场作业渔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海区管理机构批准,抄送所到作业海区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