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算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算组中国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为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破产清算机关。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接管破产企业,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其活动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向其报告工作。同时清算组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其选派代表的监督。清算组的报酬及活动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清算组 清算组依法成立的对拟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法人进入清算状态,法人的管理机关如董事会等处于冻结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清算组是清算中法人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构,对内进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法人。法人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由清算义务人自行组建。法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侵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依据法人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从企业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中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指定成立的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依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清算活动。破产法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法人清算 清算义务人 ☛ 清算组 清算组Liquidator; Bankursverwalter也称破产管理人。指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剥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为了使破产债权人的受偿达到最公平和最大限度的满足,而由法院组织成立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暂时性机关。它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负有破产上一般执行责任。清算组一般由法院从会计师、律师,以及经营管理人才中指派的人员组成,有些国家也允许债权人会议选任。清算组的主要活动是:(1)对破产财产的占有及管理;(2)对破产企业簿册文件的收集编造及保管;(3)决定破产人合同的终止与继续;(4)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保全;(5)进行经债权人会议或会议主席同意的行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破产制度的目的性相一致,清算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其职务,对破产财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在其职责范围内尽量使财产债权获得公平而较多的清偿。清算组成员一经选任,就应有始有终,除特殊原因,不应中途退职。 ☚ 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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