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帐户ClearingAccount
亦称“结算帐户”。进行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的两国政府为清算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而在两国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所开立的帐户。清算帐户要按照双方签订的银行细则规定开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某些国家的贸易,是在双边协定项下开立的清算帐户结算。并规定,国家协定项下的清算帐户,由中国银行总行和对方国家银行或该行指定银行开立,由中国银行总行记帐。地方协定项下的清算帐户,由有关分行和对方银行开立。我国开立的清算帐户有清算甲帐户和清算乙帐户两种帐户。凡与资本主义国家和民族主义国家签订贸易支付协定开立的清算帐户为清算乙帐户;凡与苏联、东欧、朝鲜、蒙古、越南等国在协定项下开立的帐户,为清算甲帐户。清算帐户的会计核算均通过903国外协定银行往来”科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