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
以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所支付的金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1984年10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生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产品销售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分为工业企业的,视同本企业自产产品纳税;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物资企业用购进的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收回的应税产品、包装物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应于产品收回后,依产品适用税率计算交税;进口应税产品和机器设备,应在进口报关时,根据进口的数量,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由海关在征收关税的同时代征产品税。 |